邵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常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刚诉被告常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俊英、杨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旺诉被告王俊英、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7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郝拴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1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石强飞:
本院受理原告徐六六诉被告石强飞、李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内蒙古额姞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安耐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额姞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3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武强:
本院受理原告郜海先与被告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5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郑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安文丽与被告郑国祥、张鹏勇、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4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贺永威、贺瑞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录叶与被执行人贺永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20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录叶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贺瑞霞、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申请执行人李录叶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因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成,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17)内0622破字第1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债务人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致枫、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2街坊1号楼4层401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36038号)价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6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23293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6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院(2015)准执字第1742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0622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查封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富龙、张仪萍:
本院在执行庞慧玲与王富龙、张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3928号执行裁定书(变卖)、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高润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屈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高原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浩伟诉被告高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梁浩伟给付借款119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8元,由被告高原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ニ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冯有财、兰锁、李向林:
本院在执行闫俊申请执行冯有财、兰锁、李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我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2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兰锁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盛世阳光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产权证号106224)房产一处;二、我院作出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77458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永军:
原告武东与被告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武东偿还借款本金442100元及利息(2021年3月10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4421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31.5元,由被告王永军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李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明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建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杨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智诉被告杨耀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归还原告人民币9999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刘伊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二小诉被告刘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苏二小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68920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1元,由被告刘伊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贾长恩:
本院受理原告赖扎拉根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5日
桂柱、齐宝胜:
本院受理原告姜桂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