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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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子兵、杨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胡进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陈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杜巧玲与被告陈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宝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巧玲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宝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玉珍、屠立海:

本院受理原告闫治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廉英锁、张心宽、张桃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廉英锁、张心宽、张桃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8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孙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空翔民航售票处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牙克石宏扬电器厂: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赵贵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巴彦淖尔市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巴彦淖尔市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张志德、张凤、王树学、王文清、巴彦淖尔市玖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内蒙古奥台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张炳义:

上诉人郭香枝、郭全生与被上诉人张炳义、王艳东、内蒙古奥台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爱喜、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位争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鑫诉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民终19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丁二莉:

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2、支付原告代付银行利息29566元;3、支付违约金1600元;4、支付银行代扣律师代理费23450元;5、支付银行代扣公执费337元;6、支付代缴法院执行费3270元;7、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李艳艳: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1107.28元,本息共计81107.28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至2022年1月12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5日被告李艳艳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阁牧信用社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被告李艳艳向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阁牧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并在合约中约定逾期利息及罚息。2019年12月27日起,该笔债权经过三次依法转让后,最终由次受让方鄂尔多斯市安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到原告名下,并且各转让方均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至此,原告已合法取得了该笔债权,(原告2020年3月10日在北方新报登载了债权转让及向被告催收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公告,后又派人向被告催收)。现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岳素青、王月明、王秀荣、付荷叶、王小三、张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秀荣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秀荣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565、35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刘昌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拴明诉被告刘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王金河、张月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诉被告王金河、张月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张月娥、王金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借款本金39000元及相应利息9877.19元,本息合计48877.19元(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为9877.1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师振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3日

李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3日

赵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3日

赵凡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凡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1161.31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赵凡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676.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凡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3日

马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3日

杨远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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