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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二粉申请宣告徐四女失踪一案。申请人徐二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四女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徐四女于2006年外出打工,一直不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十二年。下落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徐四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徐四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徐四女情况,向本院告知。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宋配军:

本院审理原告付强、谭国志、邸晓波、王春生、邸少龙、邵喜忠、邸少军、杨海军、蔡海龙、许兆青、蔡海涛、崔立军、邸常生、邵喜海、邵名利诉你与被告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各原告的工资款:付强10080元、谭国志6900元、邸晓波11925元、王春生11025元、邸少龙11925元、邵喜忠8700元、邸少军6150元、杨海军5700元、蔡海龙4800元、许兆青8325元、蔡海涛5400元、崔立军9000元、邸常生15975元、邵喜海7200元、邵名利99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异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党红:

本院受理原告潘而立诉被告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徐中卫:

本院受理原告渠晓东诉徐中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2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3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牛三军:

本院受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

任瑞民、赵飞云、吴福喜、范生银、赵建军、张永刚、赵飞、李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钧民、边学静、任瑞民、王永强、赵飞云、王云飞、应鹏、吴福喜、范生银、赵建军、张永刚、赵飞、李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王重英、屈三其、魏建强、王海飞、王立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重英、屈三其、李培宏、魏建强、解永刚、王海飞、王立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乔刚、孟昕、乔永波、刘丽珍、王改莲、郭埃庭、侯羊、庞美珍、撖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高奋、张佳花、李风珍、施美珠、施达苗、薛云馨、曹冬梅、李小燕、师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补正裁定主要内容:因笔误在(2017)内0627民初5005号判决书中误将被告“张佳花”书写成了“张桂花”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的“张桂花”更改为“张佳花”。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萨唯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萨唯办公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萨唯办公家俱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02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7年8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郭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杨旦主、乔尼曼、尹婆婆曼、杨扎什草、杨扎西诉被告郭东升、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旦主、乔尼曼、尹婆婆曼、杨扎什草、杨扎西赔偿款55万元,及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违约金116875元,合计人民币666875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郭东升支付的赔偿款5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旦主、乔尼曼、尹婆婆曼、杨扎什草、杨扎西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杭锦后旗碧盛源装饰有限公司、张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葛双龙、戈石磊诉被告杭锦后旗碧盛源装饰有限公司、张美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郭建成、白雪梅、张飞、贺玉梅、苏三树、王海龙、樊志刚、郭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建成、白雪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闫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守卫与被告闫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法生效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5日

徐新明:

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受理的原告郝强诉被告徐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5日

杨迎春、杨五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二人与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黑兰不塔建筑工程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04)赛执字第1号]一案中,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04)赛执字第1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呼和浩特市银狼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04)赛执字第4号]一案中,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04)赛执字第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8)内0105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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