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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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关双喜、张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代那顺乌力吉与被告关双喜、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双喜、张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那顺乌力吉借款本金人民币37800元;二、被告关双喜、张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代那顺乌力吉自2017年1月26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双喜、张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李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诉被告李磊、吴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磊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5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樊新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网福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新宇、孟江涛、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柴乃育、包头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新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5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伟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付建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8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郭晔: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网福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晔、柴乃育、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包头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晔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8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康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国华诉被告康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康海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王建平、郭粉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英诉被告王建平、郭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李俊龙、杨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伟诉被告李俊龙、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01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李焕平:

本院受理党润生申请执行李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5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陈连数、呼和浩特市蒙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历宝林申请执行陈连数、呼和浩特市蒙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5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泰明茹申请执行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0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张玉玲、陈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吐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15500元,合计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曹海山、刘建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3510元,合计425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王班布拉、敖特根白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源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王班布拉给付欠款3100元,利息1488元,合计4588元;2、要求被告敖特根白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刘兴福、曹吐门白尔、温丽春、曹国军、图门勿力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凤玲诉你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温丽春、曹吐门白尔之间于2010年5月9日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有效;2、要求确认被告曹吐门白尔与被告图门勿力吉、王何叶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3、要求确认被告曹国军与被告图门勿力吉、王何叶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4、要求被告赔偿13.5亩耕地2018年的经济损失13000元(以评估价格为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穆飞诉你与第三人于玉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履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及《林地出租合同》立即交付49亩土地及41亩林地;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迟延交付土地违约金49000元(按每亩年利润1000元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包木日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哈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6200元,2018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金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705号原告李凤超与被告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6900元及利息14196元(16900元×0.02元/月×42个月,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止)共计31096元;2、2018年7月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荣与被告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荣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包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花与被告包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连花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元;二、被告包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连花自2017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孙都加、包巴达日胡: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423号原告张天灵诉被告孙都加、包巴达日胡、贾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天灵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给付利息13000元,本利合计630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张满荣: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满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化肥款16800元;二、被告张满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负担175元,由被告张满荣负担2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满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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