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9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兰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宋歌与被告王一兵、兰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杨海(杨月兵)、尹舒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六六诉你二人及耿明、崔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梁忠厚: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强诉你与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王树林、钟婷:

本院受理安世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刘俊侠、沙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龙诉被告刘俊侠、沙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谢连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霏与被告谢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刘春(又名刘波):

本院受理周怀玉诉你和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勇就(2018)内06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赵飞、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忠诉被告赵飞、王俊、刘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飞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8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飞支付上述欠款利息121014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暂从2011年12月5日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本息共计20201400元;3、判令被告王俊、刘继光对第一项、第二项诉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田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内06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田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杨文文、贡俊萍:

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文、贡俊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文文、贡俊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购房贷款31259.51元。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杨文文、贡俊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白昕玥、白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罗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昕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0元。二、被告白海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白海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白昕玥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刘霞、张继伟、白兵、贾瑞强、赵俊山、韩玉文、葛志刚、张锁: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标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6405334元(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白兵、贾瑞强、赵俊山、韩玉文、葛志刚、张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关玉清: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农资款10000元,支付利息87元(10000元×0.03%×29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合计10087元;二、被告关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59元,由被告关玉清负担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玉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韩永胜: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农资款10227元,支付利息9204.30元(10227元×1.5%×60个月,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合计19431.30元;二、被告韩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永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包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刚借款本金13400元,利息2412元(13400元×0.02×9个月,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本利合计15812元;二、被告包铁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刚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铁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格日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0元,并自2017年3月19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格日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包格日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斯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郭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欠款124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负担143元,由被告郭红负担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郭万林、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杜云甫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万林、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云甫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本利合计24000元;二、被告郭万林、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杜云甫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杜云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杜云甫负担93元,由被告郭万林、张娟负担4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万林、张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包汉双:

本院受理原告高帅与你、葛松义、白海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葛松义、包汉双、白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高帅工程款418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葛松义、包汉双、白海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代钡、吴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代那顺乌力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代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80元;二、被告代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吴七斤对被告代钡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唐扎拉根: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亭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扎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丽亭欠款16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16000元×2%×50个月,2014年1月18日至2018年3月18日),本息合计32000元;二、被告唐扎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丽亭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扎拉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