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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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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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祥:

关于原告魏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吕霄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6 )内0 6 2 1 民初3 0 2 5 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在公告期满1 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赵磊:

本院于2 0 1 8 年1 月2 9 日受理的原告武刚诉被告赵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6 2 1 民初4 9 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1 4 时3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

张慧、张玉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9 时3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

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梅诉被告韩春瑞、第三人李强、刘永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

张珉、张佳: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与被执行人张珉、张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 0 1 5 ) 东执字第4 0 6 6 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 0 1 7 年1 0 月1 2 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3 2 号街坊锦绣苑小区1 7 号楼西单元5 0 1 室房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 9 8 4 3 号) 一处.该房产经依法评估, 本院于2 0 1 8 年4 月6 日1 0 时至2 0 1 8 年4 月7 日1 0 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屋公开拍卖.该房屋经一次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永成自愿将该流拍房屋以9 9 5 7 5 6元价格抵顶欠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王润亭、高丽平、刘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世平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 0 1 8 ) 内0 6 0 2 民初3 1 8 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 3 8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8 2 2 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王小梅、张嘎: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万义申请执行王小梅、雷永君、张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 0 1 6 ) 内0 6 0 2 执1 1 7 5号拍卖裁定书、内承信房估字(2 0 1 8 )第0 1 4 8 号房产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 0 0 万元;2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款3 0 4 万元, 并按月利率2 %计算支付从2 0 1 8 年1 月1 7 日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 3 6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白冰诉被告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6 1 7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冰借款本金3 0 0 0 0 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 、2 0 1 1 年1 2 月7 日至2 0 1 7年8 月2 3 日的利息为4 0 8 0 0 0 元;2 、2 0 1 7 年8 月2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 0 8 8 0 元,由被告侯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万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1 2 7 2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勇给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万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瑞明新城1 2 号楼1 单元6 0 2 号2 0 1 3 年6 月1 9 日至2 0 1 7 年1 1 月3 0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 0 0 0 2 .8 7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二楼7 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陈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与被告陈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9 2 4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秀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李治借款本金1 6 万元及利息2 1 2 8 0 0元;二、被告陈秀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李治利息(以本金1 6 万元为基数,从2 0 1 8 年2 月3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 4 6 8 元、保全费2 5 2 0 元,由被告陈秀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

何梦姣:

原告王利军与被告何梦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3 4 8 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何梦姣丈夫何峰(已去世) 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6 号天誉国宝2 号楼2 单元6 0 3 (房产证号:1 0 9 0 2 1 4 0 8 6 7 8 )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 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

张香枝、崔俊芳:

原告吕勇诉被告张香枝、崔俊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4 7 3 5 号保全裁定书及(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4 7 3 5 号民事判决书.[ー、被告张香枝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 日内协助原告吕勇办理位于东胜区杨家渠玫瑰家园1 号楼3 -6 0 7 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 0 0 8 -0 0 2 9 4 1 1 )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吕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0 5 0 元、保全费用1 5 2 0 元,由被告张香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 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马利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万正.金地铭苑项目认购协议》的解除行为无效;2 、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基于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7 号窗口(民综四)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 5 日和3 0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 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郭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2 3 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 3 1 2 0 .6 3 元及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详见附表),但年利率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3 8 2 元,由被告郭丽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到本院二楼7 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屈海兵、郝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4 3 7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屈海兵、郝美英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6 万元及违约金(从2 0 1 1 年1 1 月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 9 0 6 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赵子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4 3 7 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子岗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3 万元及违约金(从2 0 1 1 年8 月1 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8 6 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连军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 内0 6 0 2 民初5 6 5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 0 1 7 年8 月向原告钟连军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对《万正.金地铭苑项目认购协议》解除无效.案件受理费1 0 0 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苏桂琴、曹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苏桂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 0 0 万元;2 、判令被告苏桂琴向原告支付借款2 0 0 万元从2 0 1 2年4 月8 日至2 0 1 6 年8 月8 日的利息2 0 8 万元,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月利率2 % )计算;3 、判令被告苏桂琴向原告支付2 0 0 万元及未付利息2 0 8 万元从2 0 1 6 年8 月9 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计算;4 、判令被告苏桂琴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及后续强制执行费用(包括拍卖房屋评估费、拍卖费及房屋过户税金等全部费用);5 、判令被告苏桂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 、判令被告曹继荣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 0 1 8 内0 6 民辖终2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苏桂琴、苏双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苏桂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 6 0 万元;2 、判令被告苏桂琴向原告支付借款2 6 0 万元从2 0 1 2年4 月8 日至2 0 1 6 年8 月8 日的利息2 7 0 .4 万元,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月利率2 % )计算; 3 、判令被告苏桂琴向原告支付2 6 0 万元及未付利息2 7 0 .4 万元从2 0 1 6 年8 月9 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计算;4 、判令被告苏桂琴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及后续强制执行费用(包括拍卖房屋评估费、拍卖费及房屋过户税金等全部费用);5 、判令被告苏桂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 、判令被告苏双占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 0 1 8 内0 6 民辖终2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李存兵:

本院受理原告余帅诉李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6 9 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余帅租赁款9 4 7 0 0 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 1 4 6 元,由被告李存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二楼4 号窗口领取判决书, 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辛月、白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翠萍诉被告辛月、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3 0 7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辛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偿还原告王翠萍借款本金2 7 0 0 0 元及利息款3 9 4 4 2 元.二、被告辛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偿还原告王翠萍借款本金2 7 0 0 0 元从2 0 1 7 年4 月2 0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 %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 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4 号窗口(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七团队) 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巴彦淖尔市利恒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昊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8 0 2 民初6 3 7 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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