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4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美莲: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刘彦兵就申请执行人苏建军、于海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美莲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8 0 2 执异1 0 4 、1 0 5 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李忠跃: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杨凤兰就申请执行人王玉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跃、周巨源、杨凤兰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8 0 2 执异1 0 3 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朱丽群:

本院受理原告崔玉峰诉王岩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王永学:

本院受理原告奈曼旗润达无籽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臧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瑕诉你与臧洪国、臧树琴、臧凤琴、臧红琴、臧艳琴、臧海琴赡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2 日高玉峰、王志忠、郝巨祥:

本院受理原告郝真理与被告秦照平、刘杰、高玉峰、王志忠、郝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4 0 0 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8 2 2 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韩桐: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6 6 8 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8 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王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俊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在本院城市建设二团队4 2 0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刘仙:

本院受理苗志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1 2 0 0 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日和3 0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 2 4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刘仙、黄丽:

本院受理苗志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 0 1 8 ) 内0 6 0 2 民初1 1 9 9 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 2 4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刘仙、刘玉山、杜富荣:

本院受理苗志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 0 1 8 ) 内0 6 0 2 民初1 2 0 1 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 2 4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内蒙古凯漠博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平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 、判令内蒙古凯漠博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 2 6 0 0 5 元及违约金3 0 万元;2 、被告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凯漠博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 、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 日的下午3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 2 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呼和浩特市联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尚林虎与被告徐永胜、呼和浩特市联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6 )内0 6 0 2 民初9 2 0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联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 日内偿还由原告尚林虎代被告徐永胜偿还的,由被告徐永胜向刘勇的借款中的本金1 4 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 5 8 3 6 .8 7 元及从2 0 1 6 年8 月6 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 4 万元为基数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3 1 2元,由原告负担3 2 9 5 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联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 0 1 7 元)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7 号窗口(民商事综合第四团队) 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鄂尔多斯市津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诗卉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津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6 )内0 6 0 2 民初8 6 2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津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退还原告王诗卉贷款保证金4 9 5 0 0 元及以4 9 5 0 0 元为基数从2 0 1 4 年8 月6 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 6 2 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津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7 号窗口(民商事综合第四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刘奋清、王俊英

本院执行的赵三润与刘奋清、王俊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执恢2 7 4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众联估(2 0 1 7 )鉴字第2 6 9 号、内众联估(2 0 1 7 )鉴字第2 6 8号、内众联估(2 0 1 7 )鉴字第2 7 0 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计报告,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杨智源、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喜平、张义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 0 1 8 )内0 6 0 2 执异8 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追加你们为李喜平、张义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2 0 1 8 )内0 6 0 2 执恢5 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 0 1 4 )东民初字第8 2 2 5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2 0 1 8 )内0 6 0 2 执恢5 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四、(2 0 1 8 )内0 6 0 2 执恢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杨智源承包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镇五大仓村二铁壕社集体荒地、沙漠地一万三千亩;请自公告之日起6 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张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马林存诉被告王忠敏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2 7 民初4 6 2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胜利、王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支付原告马林存租赁费1 5 5 0 0 0 元.二、驳回原告马林存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6 6 0 元,保全费1 3 6 0 元,共计5 0 2 0 元,由原告马林存负担2 6 0 元,由被告张胜利、王忠敏负担4 7 6 0 元.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刘志军、张翠云、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 0 1 6 )内0 6 2 7 民初2 6 7 7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 1 9 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由借款人负担;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乔学军、赵美荣、崔德奎、刘伊生、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晓华、崔庆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6 2 7 民初5 8 8 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 1 9 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吴德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 7 0 0 元,利息2 6 7 2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 时3 0 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吴双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玉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 2 4 3 元,利息6 0 5 6 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 .5 % 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 0 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李国强:

本院受理的(2 0 1 8 )内0 5 2 1 民初3 0 7 8 号原告李磊诉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磊请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 0 7 8 3 元,支付截止至2 0 1 8 年4 月1日的利息3 6 6 6 元,2 0 1 8 年4 月1 日之后的利息以月利率0 .0 2 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3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吴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5 2 1 民初8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玉武借款本金人民币5 0 0 0 元;二、被告吴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田玉武,自2 0 1 5 年2 月1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 4 % 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 0 0 0 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 0 元、公告费4 0 0 元,由被告吴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6 2 7 民初3 7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债权人)借款本金3 0 0 万元及截至2 0 1 4 年1 1 月2 0日的积欠利息9 9 4 0 4 6 .1 6 元,并从2 0 1 4 年1 1 月2 1日起以3 0 0 万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 4 .2 1 2 9 ‰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支付从2 0 1 4 年1 1 月2 1 日起以利息9 9 4 0 4 6 .1 6 为本金计算复利,按月利率1 4 .2 1 2 9 ‰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应与被告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连带保证人)履行上述债务后1 0 日内,向被告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连带保证人)清偿其以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3 0 8 5 4 元,保全费2 0 0 0 元, 公告费6 0 0 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彪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旺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2 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