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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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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慧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15号,现依法向被告王慧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王俏、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俏、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804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邢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包头市富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内蒙古星彦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高建飞、刘慧: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马牡丹、王钢、王科诉原审被告高建飞、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指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再3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姚冬: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秀诉被告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兴安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岭房产公司)与内蒙古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岭房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36号执行裁定书。兴安岭房产公司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宏驰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北方恒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宏驰运输有限公司、杨小东、高鹏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8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云茂源、殷金凤:

复议申请人云茂源、殷金凤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49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39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玉泉区楷泊木门经销部:

本院在执行上海黄浦红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玉泉区楷泊木门经销部、刘涛、罗桂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刘涛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6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晓冰、刘英、曹振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冰、刘英、曹振镭公证债权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5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董建忠:

复议申请人董建忠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4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38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安起、邬丽娜:

复议申请人周建生、白月清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7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50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建英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第三人杨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建英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第三人袁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鑫与被上诉人初建东、初姌仪、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解捷、李晓斌、黄连钢、刘广明、王利艳:

本院受理上诉人解捷、李晓斌、黄连钢、刘广明、王利艳与被上诉人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00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杨继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继震、呼和浩特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录与被上诉人邓劫、郝柏臻、邓羽菲、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稼圃鑫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庞选明:

复议申请人张伏龙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7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46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玉成:

复议申请人武英芝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执异4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36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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