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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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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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巴音满都呼与照日格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郭建明:

本院受理吕瑞杰与郭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0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沛琦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樊峻峰:

本院受理程瑞龙与樊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夏娟娟、张文利: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夏娟娟、张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高浩:

本院受理胡亚鹏与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高浩:

本院受理薛立军与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富:

本院受理赵广与李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富:

本院受理徐丑丑与李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海军、陈文艺:

本院受理郭全生、郭香枝与李海军、陈文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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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

左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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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

赵鸿义、张丽芳:

本院受理陈钱换与赵鸿义、张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肖赛侠:

本院受理谭振男与肖赛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武新荣:

本院受理梁海艳与武新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月喜:

本院受理李炜与李月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张福财:

本院受理李明升与张福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赵利东:

本院受理李淑霞、赵纳祺与赵利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杨仲宝:

本院受理韩兴亮与杨仲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戎轶与伊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薛宝成:

本院受理田日龙与薛宝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吴劲松:

本院受理王振华与吴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世民:

本院受理朱顺利与李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黄进财:

本院受理张根科与黄进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王荣峰、申国军:

本院受理赵兰柱与王荣峰、申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付雅炜:

本院受理邵彦文与付雅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4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亢利军、石德后、李桂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录叶与被执行人亢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60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录叶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石德后、李桂兰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李录叶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杨槐、黄秀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录叶与被执行人杨槐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69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录叶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秀芝、申燕宏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李录叶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太维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祁国秀、郑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太维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祁国秀、郑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张鑫琦:

本院受理原告岳峰诉被告张鑫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益洁、乔艳、庞焕平与被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第三人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89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杨春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霞、常运锁诉被告刘桂芝、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春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姚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1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炳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西商砼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8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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