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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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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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旺:

本院受理原告韩兰兰诉被告张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存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兰兰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郭严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岩梅、梁飞飞、郭严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岩梅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被执行人)李岩梅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岩梅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王平:

本院受理宁彦平申请宣告王平(150104196604190513)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宣告王平死亡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作出(2021)内0102民特44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宁彦平撤回申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霍峥: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红诉你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远大、杨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正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钟秀苹、李月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诉被告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肖成奎、李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7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贾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聂佳龙诉被告赵吉龙、贾志强、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未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0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为18432元,实际利息以欠付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4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利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律师费2745元由被告承担。5、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金额暂合计为8117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2)内0102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贾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邹玮诉被告赵吉龙、贾志强、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未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0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为15360元,实际利息以欠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4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利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律师费2287元由被告承担。5、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金额暂合计为6764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2)内0102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何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贾淑英诉被告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贾淑英偿还借款本金975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何志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郭建光: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鑫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温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路遥、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路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万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上加收50%即14.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的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学、路遥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在利、戴翠玲、付利平、翟旭红、杨学、路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在利、戴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万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上加收50%即14.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付利平、翟旭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利平、翟旭红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在利、戴翠玲追偿。三、驳回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学、路遥的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付在利、戴翠玲、付利平、翟旭红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杨学、路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利平、翟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万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6‰上加收50%即14.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付在利、戴翠玲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在利、戴翠玲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利平、翟旭红追偿。三、驳回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学、路遥的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付利平、翟旭红、付在利、戴翠玲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韩虎林、杨东梅、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虎林、杨东梅、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郝秀华、赵连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内08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远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辛英格、贾利峰、侯胡俊、杨远艳、冀杰、郭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03号,现依法向杨远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的胡秀枝与葛轶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秀枝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葛轶乾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执恢19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恢192号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葛轶乾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三道桥镇米仓新居小区2号楼至4号楼间2号门店一套(房屋产权号:105051514379),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葛轶乾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三道桥镇米仓新居小区2号楼至4号楼间2号门店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葛轶乾于现场勘查后第1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张奇耀:

本院在受理临河区腾达五金电料经销商诉张奇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河区腾达五金电料经销商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张奇耀送达(2022)内0826执恢14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145号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张奇耀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11号楼2单元16楼东户(合同编号2012-0007494)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张奇耀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11号楼2单元16楼东户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张奇耀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李嘉录: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孙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隋全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吴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与被告吴俊义、王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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