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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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张兵坡: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郝玉茹、吕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郝玉茹、吕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武汉臣: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汉臣公告送达(2022)内01知民初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权利义务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狮尚国际(香港)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赛罕区狮尚之鹰音乐餐吧及原审被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636号案件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权利义务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询问,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赵布赫、焦红秀: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玉英与被上诉人赵布赫、原审第三人孙建平、焦红秀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吴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吴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12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冯金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冯金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吉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吉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12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王亚青:

本院受理原告薛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张福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特格喜诉被告张福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土地转包费20000元(100亩*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曹艳芳、陆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时长山与被告曹艳芳、陆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曹艳芳、陆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时长山借款本息7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孙洋:

原告丁学超诉被告孙洋、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丁学超就(2021)内052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内052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李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淑芳与被告李国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淑芳与被告李国军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293号原告郑咏梅与被告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春艳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春艳给付借款利息14313.50元[7749元(10000元×0.0123元/月×63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2年4月9日)+7564.50元(10000元×0.0123元/月×61.5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被告2020年给付1000元],本息合计34313.50元,后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7日起按年利1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赵春艳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王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莉诉被告王金峰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徐翔: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诚速快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营业部诉被告徐翔、许磊、李治国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苗明:

本院受理原告段斌诉被告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刘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住宿费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王久岩、李福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与被告王久岩、李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祝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霞诉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9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李宝音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宝音图偿还购买东方红304拖拉机欠款30700元;2.要求被告李宝音图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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