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郑玉慧: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与杨文海、许青、刘海荣、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6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秦军、段美、苏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与王军、那仁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7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吕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李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王权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权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7101民初27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庞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王晓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晓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7101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姚素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王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0日
丁海娟:
本院受理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诉被告杜星、丁海娟、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星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2)内0502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星、丁海娟共同向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支付出资转让款1191769元及机器财产份额转让款200000元,两项共计1391769元;2.判令被告杜星、丁海娟以拖欠的出资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向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支付2021年12月2日至全部偿还完毕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杜星、丁海娟向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5000元;4.判令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星海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杜星、丁海娟在上述三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向原告薛松涛、孙敬刚、万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江苏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药控股通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2)内0502民初208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国药控股通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回设备预付货款56024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设备预付货款产生的利息,以5602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预付货款全部返还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玲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案号为(2021)内03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倪永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保堂与被执行人倪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玲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赵保堂变更为杨玲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1)东法民初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杨玲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郝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大兴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402房屋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物业费2234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ニ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郝云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海双:
本院受理原告米海生诉被告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3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退出当事人树芝)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苏海强、秦军、段美: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与王军、那仁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张海鹰、崔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元生、杨桂平、乔占东、张秀平、刘帅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6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宝柱与被告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包宝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156号原告阿如娜诉被告包宝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