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3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拉柱、高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3.44元及利息2543.52元,本息合计52526.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二、张富荣、云瑞霞、白新柱、张艳、白金柱、肖凤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姚拉柱、高利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段志平:

原告冀磊诉段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诉被告郭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民初99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陶慧贞、耿治利、耿渊: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原案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原案被执行人陶慧贞、原案被执行人耿治利、原案被执行人耿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申二小、康月清、康月正、王霞、贾重社、艾改花: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原案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原案被执行人申二小、原案被执行人康月清、原案被执行人康月正、原案被执行人王霞、原案被执行人贾重社、原案被执行人艾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如斌诉被告刘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国生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赵丽霞、任慧刚、刘瑞祥、李二霞、王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鹏飞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747、27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将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郑新民: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云飞、托克托县聚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邓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永平及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96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范程惠与被告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4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平与被告张谦、内蒙古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杜阳:

本院受理原告李锟诉被告杜阳、内蒙古军诚精武拓展训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杜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杜阳、内蒙古军诚精武拓展训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艺诉被告耿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耿志刚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38号案件的增加诉讼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瑞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0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10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王昭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昝学君与被告王昭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怀山与被告包格日乐图、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宋恩成、张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泽宇诉被告宋恩成、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改份、郭秀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元胜诉被告刘改份、郭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金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斯花儿诉被告马斯琴、第三人金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宝力朝鲁:

本院受理阿古达木与宝力朝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