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瑞、赵改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和牛和、付冬梅、赵春雨、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4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包金山、胡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杰诉被告尼玛、包金山、胡桂兰、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尼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办理通辽新城区美瑞龙源小区11#楼-1-1001号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被告尼玛在取得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后15日内协助原告王淑杰将通辽新城区美瑞龙源小区11#楼-1-1001号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淑杰名下;三、驳回原告王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尼玛、包金山、胡桂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韩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韩晶晶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宋长应:
本院受理张二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55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二柱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长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590元,及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50029元(以1075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并继续承担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2、请求判令由被告宋长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史月表诉你与张俊生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史月表对(2021)内01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皇甫霞霞、赵二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二称、皇甫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7310.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167310.98元;2021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赵二称、皇甫霞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李锐:
本院受理顾东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5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顾东青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锐偿还原告顾东青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30960.86元(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258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的四倍计息至2021年7月23日止,为5160.86元),本息合计:60960.8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李锐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原告顾东青起诉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至被告李锐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高文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智青因与被上诉人高文华、常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陈加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娜诉陈加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鼎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巩利伟与内蒙古鼎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袁晶:
本院受理郭锦才与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代志强: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代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长沙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倍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秦皇岛麦尔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华程食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麦尔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鑫创贝德投控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创贝德投控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张国强:
本院受理特日格乐与张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呼和浩特市古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积功与呼和浩特市古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杜银忠、刘美利:
本院受理吴啸峰与杜银忠、刘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黄海燕、内蒙古海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闫彩卿与黄海燕、内蒙古海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巴音:
本院受理叶龙与巴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众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大保与内蒙古众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瑞芬与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鑫与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塔娜:
本院受理甄宏宇与塔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