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之规定,下列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未来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我大队决定对这些车辆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六个月,望下列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来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来接受处理者需携带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公告期满后仍未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