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内蒙古中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内蒙古中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林四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林四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彭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彭新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侯双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侯双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郭瑞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代守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楠德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楠德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马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巫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明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陈永军、武爱花: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永军、武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拾月家政服务部、赵小花:
本院受理王鑫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拾月家政服务部、赵小花服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汤宪法:
本院受理罗连喜申请执行汤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王海波、杨小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海波、杨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市龙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苏日娜申请执行深圳市龙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陈军:
本院受理胡吉明申请执行陈军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朱彦刚:
本院受理赵亮申请执行朱彦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梁洪伟:
本院受理胡兵申请执行梁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牡丹:
本院受理马印堂申请执行牡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宋英如:
本院受理徐可申请执行宋英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延津三只果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荟馨、李丽娜诉被告赛罕区新华东街乐享小镇母婴用品店、延津三只果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聂荟馨、李丽娜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聂荟馨的医药费2281.17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聂荟馨看病支出的交通费781.5元和住宿费1064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监护人为照顾原告聂荟馨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4000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李丽娜支付1000元赔偿金;5.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定于2022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谢彬、徐忠忠: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彬、徐忠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帅志强:
本院受理周建平与帅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王璐:
本院受理吴晓华与王璐(曾用名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帅志强:
本院受理陆春成与帅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周宏禧:
本院受理贾锦秀申请执行周宏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齐永宏、齐占中:
本院受理齐福钱申请执行齐永宏、齐占中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