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音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李音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毕晓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建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0.3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包合萍、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53309.08元;2、要求被告李好斯白乙拉、吴玉莲、奚海龙、包合萍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赵双宝、林占宏、董巴吐、李代小、吴永胜、姚苏布道: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赵双宝、林占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5486.2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为止,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董巴吐、李代小、吴永胜、姚苏布道对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富来与被告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不得执行(2017)内0521执2461-2号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富景华庭小区3A楼北单元一层3号门市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赵宝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格日乐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70元,利息7649.78元(5870元×2%×53个月,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5870元×1.28%×19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本息合计13519.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刘广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淑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吴占龙、王瑞艳:
本院受理的七台河市兴达保温材料厂申请执行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兴达保温材料厂申请追加吴占龙、王瑞艳为被执行人,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郭君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郭君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梁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梁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毛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毛国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康美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康美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白玉美:
本院受理原告唐海山与被告白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白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海宝门业与被告白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90号原告王世臣与被告包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吉力木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07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吉力木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李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袁绍辉与被告李月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袁绍辉与被告李月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袁绍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双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080号原告李领小与被告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420元及逾期利息1409.20元;2.要求被告以5420元本金为基数,偿付逾期利息0.005元,自2022年4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包海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089号原告李春荟与被告包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赖朝鲁: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130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朝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合计14190.91元,其中本金11600元,利息2590.9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张双成、张桂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135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双成、张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合计82370.98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2370.98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孙营:
本院受理原告牛呼日查与被告孙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牛呼日查与被告孙营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长女牛雅静、次女牛雅丽由原告牛呼日查抚养,被告孙营每月给付牛雅静、牛雅丽每人每月700元,此款自2022年5月1日开始给付至牛雅静、牛雅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