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妙莲诉被告吕建军、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石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吴传江与被告石景学、张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施丽芳与被上诉人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602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华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526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关存奎与被告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130937.8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现暂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按年利率24%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息,共130937.8元),本息暂合计:23093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田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涛诉被告田志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雪瑞诉被告呼和浩特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张金强、王佳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强、王佳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金强、王佳媛欠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159719.82元及利息(利息以159719.8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张金强、王佳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2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共计42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33元,由原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5元,被告张金强、王佳媛负担480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1)内082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张云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仁花与被执行人张云飞、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晔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刘晔的异议请求)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冬诉被告张美玲、韩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白崇: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新与被告白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105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10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杨砚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林诉被告杨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何拽梅、李旺胜: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霞与被告何拽梅、李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红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守海诉被告颜天生、任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泽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诉被告张泽辉、杜鹏辉、第三人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杜鹏辉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萍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冯子睿、郝晓婷:
本院受理原告冯健铭诉你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同发石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秉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0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街道罗家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9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锐诉被告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沙日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红燕诉被告沙日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沙日那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3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康得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建申请执行内蒙古康得康食品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市金连华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倍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金连华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路凯强: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执行主体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