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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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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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贺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赵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赵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侯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侯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甄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甄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宫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宫丽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孟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孟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姚玉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姚玉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刘慧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慧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赵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林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林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牛亚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牛亚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王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9日

赵晔:

本院受理内蒙古万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晔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晔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上东领海2号楼14层1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北京宸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涟沣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J 0D79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A2H33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G3N 00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V9B21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F6B23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320GK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400ER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320W 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北京宸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涟沣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778TT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222GS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TX904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TX804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TX604汽车一辆;查封呼和浩特市通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蒙ATX748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左晓飞与内蒙古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杨志:

本院受理刘俊平与杨志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乔贵宝:

本院受理崔继军与乔贵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任文平:

本院受理朱四女、武慧宁、武慧飞、武慧君与任文平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刘际中、刘京松、王昊、郝纪鹏:

本院受理执行你们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夏广宇:

本院受理执行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吴元春、程茂:

本院受理执行你们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祁秀中、韩雄:

本院受理执行你们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高培生:

本院受理执行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孟宪垄:

本院受理执行你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金强:

本院受理马斯琴申请执行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4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张琴: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琴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1号楼4层1号楼405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377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乌娜吉: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乌娜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乌娜吉所有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新城美和蓝湾11栋1单元805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张敏敏: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敏敏与孙亚丽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枫泽湾商业6号楼8层804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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