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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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馨玫:

本院受理李猛与赵馨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刘连喜: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刘连喜、陈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连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竹园小区北区4号楼3单元1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3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杨福钱、韩二俊:

本院受理原告庞瑞瑞诉被告杨福钱、韩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书,庞瑞瑞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樊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贾金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076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072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为1004元,以上利息暂合计为3076元,具体数额待实际给付之日确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陈良英: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476号原告杨宗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哈达、依代勒: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826号原告张金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刘那日沙:

本院受理原告包吐布沁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8日

齐宝胜、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海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杨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韩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包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霞与被告包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淑霞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576.67元(5000元×年利率24%×2011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15576.67元;二、被告包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淑霞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2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长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任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慧与被告任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宋晓慧与被告任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任新羽由被告任强抚养,原告宋晓慧每月给付婚生长女任新羽每月700元,此款自2022年5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长女任新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宋朝坤:

本院受理原告史洪志与被告宋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朝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史洪志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朝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刘占鹏(别名刘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彦明与被告刘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占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彦明欠款15569元;二、驳回原告韩彦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韩彦明承担66元、由被告刘占鹏负担233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王巴力格希:

本院受理原告韩彦明与被告王巴力格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巴力格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彦明欠款15600元,违约金13841.15元【15600元×月利率2%×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13728元)+(15600元×月利率1.28%×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113.15元)】;二、被告王巴力格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彦明违约金,以未能给付的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6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力格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关塔拉: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才与被告关塔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关塔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金才欠款8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塔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李吐图斯白乙(别名:李吐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才与被告李吐图斯白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吐图斯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金才欠款9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吐图斯白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

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忠诉被告杨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冀忠厚:

本院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陈建平、第三人冀忠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宣判后,原告王志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刘金杰:

本院受理多伦县锐翔投资有限公司、王忠君因与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田德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德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王会仁、马红侠: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会仁、马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付玉良、马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玉良、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魏忠民、孙淑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忠民、孙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沈桂荣、付玉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桂荣、付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王俊才、付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才、付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额尔登其其格: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润善与被上诉人额尔登其其格、张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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