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博睿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3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玉平、孙喜兰、田建军、张润梅、孙喜波、樊燕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田玉平、孙喜兰、田建军、张润梅、孙喜波、樊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田建军、张润梅、田玉平、孙喜兰、孙喜波、樊燕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田建军、张润梅、田玉平、孙喜兰、孙喜波、樊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李里利、王爱女、陈瑞军、王香连、郝文文: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李里利、王爱女、陈瑞军、王香连、郝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张国军、王海燕、松建亭、赵春燕、杨福祥、焦彩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国军、王海燕、松建亭、赵春燕、杨福祥、焦彩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马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志军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441.85元及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18386.42元、应收费用5786.88元,共计44615.15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