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732号原告陈道全与被告李玉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道全与被告李玉花离婚;二、婚生子陈德健由原告陈道全抚养,被告李玉花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此款自2022年4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子陈德健独立生活时止,此款每季度给付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玉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张明泉、李玉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22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张明泉、李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潘布和白拉(潘布和)、史玉花(史玉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80号原告崔英建与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英建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崔英建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崔英建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崔英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3元,由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张俊、马天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农行诉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张俊、马天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赵利君、张雨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农行诉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赵利君、张雨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吴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农行诉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吴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赵宗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农行诉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赵宗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索志东、赵香粉、李吉眼、杨海燕、杨海英、陈来在、康云云、陈来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索志东、赵香粉、李吉眼、杨海燕、杨海英、陈来在、康云云、陈来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陈秀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保全诉被告陈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刘忠志:
本院受理原告邬小光诉被告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乔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水珍诉被告乔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曹博、乔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强诉被告乔志伟、庞琳、曹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王贵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全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5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赵鹏: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程、赵鹏、第三人王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073号民事裁定书(补正)和本案原告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郭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郭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付胜君:
本院受理原告付胜君诉被告王书颜、盛荣义、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内0502民初1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盛荣义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北国之春小区21号2-1304号、面积为109.64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1-9030209号的房屋。后我院判决驳回原告付胜君对被告盛荣义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故依法应予解除对被告盛荣义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北国之春小区21号2-1304号、面积为109.64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1-9030209号房屋的查封。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刘秋柱:
本院受理原告郑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
路明、张建萍: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明、张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路明、张建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给付2021年12月21日前产生的利息13128.43元,本息共计113128.43元。2021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路明、张建萍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在、赵玉英、袁冬波、乔利霞、乔二小、梁海燕、武四小、贾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喜在、赵玉英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王威军、杨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刚、李秀兰、王招连、李红伟、刑彩虹、王威军、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连刚、李秀兰、王招连、李红伟、刑彩虹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贵根与被上诉人苏鹏成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4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张志发、高丛府:
本院受理原告孙燕与被告张志发、高丛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王永君、王素梅、白海林、白海生、薛巧珍、邬春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君、王素梅、白海林、白海生、薛巧珍、邬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李珍、冯海霞、李和叶、李德胜、李鲜平、高二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李珍、冯海霞、李和叶、李德胜、李鲜平、高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9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