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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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7

呼和浩特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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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2021年度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公司私自印刷包装膜假冒注册商标案

胡某某(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委托印刷公司制作与某知名雪糕注册商标外观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雪糕包装膜,并向贵州、四川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51864.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假冒雪糕863件,货值金额7767.00元,查扣雪糕包装膜72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为单位犯罪,被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情节特别严重”,提出量刑建议,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35万元。

检察机关用较短的时间查清事实、提起公诉,在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最大限度为被侵权单位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二

九亿公司、新州民乐经销处

生产销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7年,敦煌公司经品种权人许可,在指定区域内独家生产并销售“先玉508”玉米品种。被告九亿公司、新州民乐经销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并销售名为“铁研39”、实为“先玉508”玉米品种的繁殖材料。经鉴定,“铁研39”与“先玉508”玉米新品种构成极其近似或相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亿公司、新州民乐经销处的生产销售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先玉508”植物新品种权,判令九亿公司、新州民乐经销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敦煌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本案通过依法提高赔偿数额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提高侵权成本,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民与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内蒙古梦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其作品案

202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音乐作品《草原恋》的词作者称其作品被内蒙古梦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铺“梦飞音乐工作室”标价销售。经查,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自2020年4月20日上架,至2021年8月17日共计销售收入153.2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3.2元。

该案是呼和浩特市首例通过信息网络查办的侵犯著作权案,对打击通过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四

销售假冒名牌汽车配件店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底,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接到举报线索,称在辖区内有人销售假冒汽车配件。经过一个月的摸排调查,2021年10月21日,回民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联合回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嫌疑人李某春的汽车配件零售店以及仓库内查获假冒奔驰、奥迪、大众车的刹车线224个、成套刹车片928套、独立刹车片34个。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85800元。目前,嫌疑人李某春已被刑事拘留。

该案的涉案物品均为国际知名品牌,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案件的办理对该类型案件的侵权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五

邮寄“五环”标志口罩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9月3日,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在对一件寄往境外的邮件进行机检时发现异常,经开拆查验,发现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口罩300只。经对比,确认为2020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的同款口罩,属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侵权物品进行没收处理。

该邮件邮寄时间为东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案件的办理,不仅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也为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营造了良好的保护氛围。

案例六

宝鸟眼镜店混淆视听

侵害“宝岛眼镜”商标权纠纷案

2019年12月,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某眼镜店因在其门头使用“宝岛眼镜”字样被权利人晶华宝岛公司诉至法院,该店经营者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换店铺牌匾,撤换店内带“宝岛”或与之相似标识。2020年10月,权利人晶华宝岛公司发现,该眼镜店经营者史某将原眼镜店注销后成立了宝鸟眼镜店,并在门头继续使用“宝岛”进行经营。

2021年3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明知使用“宝岛”字样经营眼镜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仍注册新的经营主体并继续使用“宝岛”作为门头,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宝鸟眼镜店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法定赔偿额的两倍判决宝鸟眼镜店赔偿权利人5万元。

本案是呼和浩特市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对“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的做法起到了警示作用,回应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司法的要求。

案例七

销售假冒“EVI SU”品牌服装赛罕区卫思服装店商标侵权案

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通过商标转让获得了商标所有权。2021年6月23日,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赛罕区卫思服装店销售带有“EVI SU”标识的服装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查,赛罕区卫思服装店销售带有“EVI SU”标识的服装187件,经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销毁侵权服装187件、罚款11830元。

该案涉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服装领域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对于从严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良好的衣食住行环境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案例八

内蒙古森凯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证非法经营假林木种子案

2021年2月2日,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转交的群众实名举报函后,对涉嫌非法经营的内蒙古森凯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涉案种子“红花籽”5840千克。经查,内蒙古森凯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举报人无任何标签的红花、黄芪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无证经营、涉嫌销售假种子行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凭证统计,该案涉案金额较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生环食药犯罪侦查支队办理。

此案的查处移送,打击了违法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震慑了林木种子市场投机取巧的不法行为。

案例九

低价出售“傍品牌”机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生环食药犯罪侦查支队接到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戴某艺涉嫌销售假冒多个知名品牌机油。经查,戴某艺授意其下属陈某明、戴某林、张某彬三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呼和浩特、乌兰察布、包头等多地近百家汽修店销售侵权假冒机油。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查扣涉案美孚、嘉实多、壳牌等8个品牌66个系列机油6379桶,以及机油包材、吹风机等生产工具和作案运输工具。经厂家辨认,所售机油均为假冒产品。因该案货值金额较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进行了移送,并抄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202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明、戴某林、张某彬缓刑,主犯戴某艺于2021年7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案侦办难度较大,相关办案部门协作配合,较好地落实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行刑衔接制度。

案例十

老潼关肉夹馍

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案

潼关肉夹馍协会以王记肉夹馍店未向其申请使用集体商标,以不正宗的肉夹馍冒充“潼关肉夹馍”,攀附并严重损害了“潼关肉夹馍”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商标为组合商标,除“潼关肉夹馍”文字及拼音外,还包括图形,商标中所含的“潼关”为地名,“肉夹馍”为通用名称,商户既未使用完整的商标标识,也未标明“潼关肉夹馍协会成员”或“正宗潼关肉夹馍”等误导性字样,其行为并不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潼关肉夹馍协会上诉后,二审期间撤回起诉。

该案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件的审理对于切实维护中小创业者合法权益,防止“碰瓷”诉讼具有深远意义。

(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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