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机构擅用同行作品被判侵权明知假冒商品仍销售经营者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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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7

摄影机构擅用同行作品被判侵权

本报记者赵芳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唯美动人的作品是摄影经营者最好的名片,不仅能吸引眼球、带来流量,更能激发潜在消费群体的消费意愿。因此,有些摄影机构未经授权对原创作品进行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记者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进行采访时,就遇到一起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摄影作品用于自身宣传推广,构成侵权的案件。

原告:原创摄影作品被同行用于商业推广

薇拉摄影是武汉某摄影有限公司创办的摄影品牌,该公司具备独立的样片创意研发团队,坚持原创与定制。

2018年3月31日、4月1日和6月16日,该摄影公司分别以其所聘请的5位模特为拍摄对象,创作了“中国风华服”和“国潮外景”两个系列的摄影作品。

在摄影前,武汉某摄影公司分别与5位模特签订了《模特摄影及肖像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及涉及的模特的肖像使用权均属于该公司,且没有使用期限。5位模特也在拍摄的同时向该公司出具了《模特拍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武汉某摄影公司对以5位模特为拍摄对象创作的“中国风华服”和“国潮外景”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2020年7月,武汉某摄影公司发现,自2019年6月起,呼和浩特市某摄影工作室在网站进行商业推广过程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两个系列中的14张摄影作品。该公司认为该摄影工作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著作权权益,并给其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2020年7月7日,武汉某摄影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该摄影工作室商业推广界面后对涉嫌侵权的摄影作品依次进行截屏保存。2020年8月12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保全行为属实。

之后,武汉某摄影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摄影工作室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就该侵权行为,在其位于网站上的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该摄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摄影工作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所用作品是正常购买所得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对于其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站上使用武汉某摄影公司“中国风华服”“国潮外景”系列中14张摄影作品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予以认可。

但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提出,自己推广过程中使用的照片是通过淘宝从正规渠道购买,且武汉某摄影作为权利人,其照片没有明显的权利标识,也没有做过任何技术措施的保护,本身存在过错。而且该摄影工作室在2020年就已经停止侵权,删除了全部照片。原告武汉某摄影公司以维权为名,在全国各地起诉过很多商家,有钓鱼行为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对于武汉某摄影公司要求其公开道歉的请求,被告某摄影工作室认为因双方经营地域相隔很远,该摄影工作室的行为没有对原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无须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在经济赔偿方面,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提出,该摄影工作室侵权照片仅有14张,且也没什么作用。一直以来该摄影工作室没有怎么盈利。被告摄影工作室认为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上无法计算,因此,并不认同原告提出的25000元赔偿。

法院: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八张“中国风华服”“国潮”主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有权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先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害了武汉薇拉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主张所使用案涉照片是其自淘宝网购买,但其所举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照片的来源,也不足以证明其所称案涉作品的提供者获得了武汉薇拉公司的授权许可,即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案涉照片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被告某摄影工作室主张其已删除案涉图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于某网站开设的店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因无证据表明被告摄影工作室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商誉损失及不良评价,且停止在涉案网站使用侵权作品已可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摄影工作室立即停止在某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000元。

法官说法: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海莹说:“在该案中,原告在对其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做法到位。在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时,该公司与模特均签订了协议,在发现被侵权、取得证据时,又使用了公证这一合法有效的手段,然后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权益。而被告在获得该摄影作品时,并没有要求卖方向其提供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在使用该摄影作品时,也没有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进一步的查询,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就将作品用于商业推广,造成侵权,最终带来了经济损失。可见审查的权属在商业经营中十分重要。”

“目前,餐饮娱乐等服务领域的市场经营主体通过网站进行商业经营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方式,店家通常会上传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证明其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及品质。本案的判决进一步规范了网络空间的经营秩序,营造了诚信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向网站、商家敲响警钟,即在网络空间宣传经营切勿疏忽大意,使用图片、音视频等作品时一定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否则侵权赔偿必不可少。”王海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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