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张建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王孜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孜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刷本、应诉通知书、单证通知书及开风传票。自公告之口起,经过30日即视为进达。提出答時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通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向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截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闫恩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闫恩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刷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拜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展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崔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常青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2)内0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