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义、王连英诉杨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陈重青: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内0921执16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庆华、王彦军、李东、孙连友、黎泰成、许素英、刘瑞杰、张秀梅:
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林西县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民终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恢8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康树君、孟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黄铁军、赵艳、罗三平、康树君、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86号,现依法向康树君、孟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康树君、孟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罗三平、黄铁军、赵艳、康树君、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85号,现依法向康树君、孟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孙轶: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莹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轶、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孙轶:
本院受理的原告亢海滨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轶、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孙轶:
本院受理的原告初建东、初蚺仪诉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轶、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蔡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漠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蔡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9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丁宇韬:
本院受理原告韩君诉被告丁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冯小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购车款本金37000元,逾期利息6647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给付至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10347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郭跃:
本院受理原告越淑亮诉被告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61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赵伟、何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何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高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炎林诉被告武川县农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长在、高龙(2021)内0125民初19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玉民诉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行终1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赛罕区晓蒙鸡蛋经销部、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平翔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天艺粮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名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张永光、周流芳、郭国强、马瑞风、王磊、马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光、周流芳、郭国强、马瑞风、王磊、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李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你与魏补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魏补齐、李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911. 36元,本息共计34911.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在公告之日内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董国清、董俊清、董丽生: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国清、董俊清、董丽生、何顺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国清、董俊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0377.79元,本息共计60377.79元(其中利息截止2021年5月8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国清、董俊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董丽生、何顺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张林风、李挨兵: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林风、李挨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林风、李挨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8274.36元,本息共计78274.36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26日始至2021年9月15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王贵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