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俊、徐军军: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贾利俊、徐军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栽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利俊、徐军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22902.25元,本息共计62290.25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2日始至2021年7月2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徐换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3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张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3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姚柱小、张继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美英诉被告张明明、张继英、姚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柱小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贾广清、张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营业部诉被告杨宝林、张东霞、贾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广清、张东霞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刘海霞: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利春、刘海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利春、刘海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9944.66元,本息共计79944.66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始至2021年7月15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李玉花(李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雨后诉被告李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玉侠偿还所借原告款项13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董延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双月诉被告董延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欠款7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金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诉被告金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欠款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李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4843元及利息11853.95元,本息合计46696.59元;2、以购车款3484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包青山、李玉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海文诉被告包青山、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5019.80元,合计17019.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徐双海: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037号原告刘彬与被告徐双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双海给付安装门窗款157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双海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姜丽英: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092号原告王阳福与被告姜丽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阳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姜丽英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阳福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王占富: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724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王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王占富给付欠款2480元,支付利息2132.80元(2480元×2%×43个月,2017年4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本息合计4612.80元;二、要求被告王占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利息,以尚未偿还的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1月2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占富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李边壮:
本院受理原告晁福生与被告李边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包乌吉斯古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6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海泉、萨茹拉、王双合拉、李志华、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海泉、萨茹拉偿还借款本金48591.24元,利息13126.23元,本利合计:61717.4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8591.24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执行利率13.32‰,从2022年2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王双合拉、被告保证人李志华、被告保证人包乌吉斯古楞、被告保证人刘海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包乌吉斯古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6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双合拉、李志华、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梁海泉、萨茹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双合拉、李志华偿还借款本金32606.95元,利息926.56元,本利合计:33533.51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2606.95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执行利率为13.32‰,从2022年02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包乌吉斯古楞、被告保证人刘海珍、被告保证人梁海泉、被告保证人萨茹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华诉你公司、文海成、贾志强、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文海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文海成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2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