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天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继业与被上诉人王雅珍、李连才、乔天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王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芳诉被告王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芳借款本金56640元。)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张云飞: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刘燕与被申请人石志强、张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再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七十二万元及从2011年1月22日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由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俩被告承担。;依法判决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鲍阿拉坦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包群:
本院受理原告关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170元、利息4420.20元,本息合计8590.20元,并自2020年8月2日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鲍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关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王双福(别名王好斯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关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50元、利息2479元,本息合计4329元,并自2020年7月25日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李冰、吕艳(别名吕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800元、利息5712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为168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郭占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14190.91元,其中本金11600元,利息2590.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孟照全、孟曙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87791.83元,其中本金54900.88元,利息3289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白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106.56元,本息合计16106.56元(利息截止至2022年1月5日);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李坤、马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73.16元,本息合计26173.16元(利息截止至2022年1月5日);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包乌吉斯古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6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王双合拉、李志华、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梁海泉、萨茹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乌吉斯古楞、刘海珍偿还借款本金:48609.66元,利息:10583.13元,本利合计:59192.7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8609.66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执行利率为13.32‰,从2022年2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王双合拉、被告保证人李志华、被告保证人梁海泉、被告保证人萨茹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曲银鹤: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738号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银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3.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刘立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847号原告王庆丰与被告刘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庆丰借款合计4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立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
包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郑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李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包彩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吴俊华、乌云、白青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5日
包那申勿日塔、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
胡孟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邰秀莲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1日
张艳丽、罗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温有与你们和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