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个别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而故意不履行,以为可以通过拖延时间规避执行,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要承担因强制执行产生的其他费用。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张某侵权纠纷一案,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向原告王某赔偿13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无奈之下,王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王某家庭困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王某甚至提出只要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可以放弃部分金额。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同意且分文不履行。鉴于此,该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该房屋通过网络拍卖以3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
得知房屋被拍卖后,被执行人贺某、张某急忙来到法院主动提出要一次性偿还王某的债务。但法律并非儿戏,依照法律规定,竞买人已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随后,法院依法将其中13万元拍卖款及时支付给申请人王某。二被执行人不仅没有赖掉一分钱,反而承担了由于强制腾退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