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瑞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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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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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宇翔职业培训学校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编号:人社民1501004201004号,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宇翔职业培训学校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0100566913095W,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晨凯办公文体用品店的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王治录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工作证遗失,工作证编号:J 15060751,声明作废。

王宏洋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工作证遗失,工作证编号:J 15060785,声明作废。

业主马锐锋 (身份证号:152634198601200313),由于疏忽不慎将金川开发区雅阁时代小区1期1号楼三单元1602号房屋契税收据和产权代办费收据丢失(契税收据金额5382元,产权代办费收据金额500元),特此声明。

内蒙古府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慎将营业

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M A7EQ 6TK9U)正本、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石俊平)遗失,声明作废。

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大田装卸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4M A0Q KQ 9N 6K)将财务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商都县晋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丢失,账号:338201040001601;核准号:J 20370000989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新城分理处,声明作废。

察哈尔右翼中旗鼎越通讯营业厅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6700301220000000040262;核准号:J 2043000241401;开户行:察哈尔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声明作废。

白子涵《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2015年12月30日23时15分,生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医院,母亲:张珍珍,父亲:白江明,出生证编号:P150124824,声明作废。

王海燕遗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罕区支公司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一张,收据号:151700040295,金额:500元整,声明作废。

2022年4月22日

■注销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注销鄂尔多斯市诚维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152728000007148。法定代表人:撖小利。请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鄂尔多斯市诚维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22日

■公 告

被继承人闫伟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闫伟(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刘喜霞于2022年4月15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闫伟于2021年12月29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闫伟将其名下的个人财产(1、存于中国银行账户项下的相关财产权利,户名:闫伟,卡号:6217858400033577106,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人民公园支行;2、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项下的相关财产权利,户名:闫伟,账号:0424119980101178690,开户行:建行包头白云南路支行;3、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位于惠民新城D区2号楼2单元第4层407号的房屋壹套,建筑面积:57.39平方米)在其去世后全部留给刘喜霞(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5707062424)个人所有。现闫伟已于2022年1月2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刘喜霞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刘喜霞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2年4月22日

■公 告

中盾置业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06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6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绿康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赛罕区金盛国际家居裕港办公家具经销部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591号。本案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9时30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现本会已恢复正常工作,特依法向你公司重新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6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关于领取施工保证金提存款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乡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的施工保证金,根据相关政策需全部退还,后上述单位将该款项提存至我处,该款项涉及以下单位和个人尚未领取。

涉及单位明细:

鄂尔多斯纺织房地产公司、内蒙古粮食储备库、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公司、市捷东凯天然气开发利用公司、丽东大酒店、东胜显赫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峰兴供热有限公司、市宏银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天骄路办事处营盘村村委会、茹意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路工程苏东高速公路项目部、市亨达石油公司、市伊欢食品有限公司、中石化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区三利肉联、市鑫城公路设备租凭公司、元德建筑公司、维泰修理厂、宏扬生态大酒店、鄂市人民警察学校、东胜区兴胜学校、全聚德大酒店、大东宾馆、国信担保、隆安宾馆、建银建筑、天缘大力神、风剪云、正达学校、亿泰房地产公司、市玺建祥欣荣小区项目部、鄂尔多斯亿源泰房地产公司、蒙泰煤电公司、融尔泰大酒店、市晶世塑钢门窗厂、内蒙古峰兴供热公司、嘉兴地产公司、白马高力汉、市天骄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市北方锅炉厂、市华莹房地产公司、嘉兴汽修公司、东方凯娱乐中心、鄂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鄂市东胜区运管所、市浙汇气体制造公司、天地时工贸有限公司、昌源食品公司。

涉及个人明细:

李武新、梁勤、苏汉均、王生才、张育、张二虎、段海清、李埃明、张慧芳、郭清山、李强、刘四虎、王鑫浩、张恒、刘海清、郭万长、李秀波、白玉梅、郝巨宝、柳海林、刘永宽、刘三文等四户、张根保、张占斌、斯庆巴亚尔、张俊、杨毛、乔双福、杨在小、郑国英、赵慧芳、郭丽英、邱冬梅、孟春郎、张登科、刘丽香、郝二莲、张福元、武和平、路振刚、柴玉玲、赵建宇、郭香兰、石梅、李春华、王来喜、张丽荣、邵飞有、高铁柱、王丑小、郝云飞、赵润喜、牛军、郝中正、郝根为、高尔东、杨在和、封(叶)伦、甄翠然、张加保、张平、汪三小、刘过小、张英、刘嘉男、任培功、袁胜利、郝英杰、折有、高桂珍、郭件生、张建功。

请以上单位及个人在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乡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同意退还的意见后,持公司有效证件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我处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万正路体育街南万融集团11楼(联邦大厦北侧),电话:0477-8334822。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2022年4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12月16日与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李美凤、高琴、张俊清等741笔债权资产转让给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李美凤、高琴、张俊清债权(债权明细附后)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郭军。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军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债务人李美凤、高琴、张俊清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郭军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郭军

2022年4月22号债权明细:

借款人:李美凤;担保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余额:559191.85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283687.08元;本息合计:842878.93元。

借款人:高琴;担保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655355.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借款人:张俊清;担保人: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余额:109555.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公 告

内蒙古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段小勇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2〕1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6月2日15时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段小勇一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4月22号

■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泰坤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22]015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0日(2022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2号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瑞峰:

本委受理杜桂祥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江平、第三人郭瑞峰、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劳人仲字【2022】184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5月24日下午14时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4月22日

■更 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2年1月28日8版中,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与被告海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二、被告海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芳借款逾期利息1635.40元[1365元(6500元×0.005元×42个月,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270.40元(65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1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更正为“二、被告海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芳借款逾期利息1667.90元[1397.50元(6500元×0.005元×43个月,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270.40元(65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1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公 告

海勃湾区大勇装卸服务部:

本委已受理马奴娃申请你单位工亡赔偿待遇一案(鄂劳人仲字[2021]第27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劳动保障大厦三楼仲裁庭,电话:0477-648667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大台什(旧村)回迁证丢失(编号6484)。原房屋坐落:A2-107。回迁房坐落:民望家园一区1号楼东单元21层中户东,面积86.9㎡。该回迁证无抵押无贷款。

声明人:王健林

身份证号:150102195912122515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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