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张忠怀、张利敏、李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887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2020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张利敏、李全喜对被告张忠怀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忠怀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五队宅基地及房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利敏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缘名居小区15#东单元16层中东户房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利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高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美英与被告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翠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美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高翠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美英支付逾期利息96元及后续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翠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余端:
本院受理原告胡婧诉被告余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婧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3004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8月2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高云生(曾用名高德德):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诉被告高云生(曾用名高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万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549元,利息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赵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李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李绍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李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泰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维平、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祺诉被上诉人张爱萍、李桐柱,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