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芳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芳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高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高达胡白乙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韩双和:
本院受理原告万哈申与被告韩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海国权: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海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欠款148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白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3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欠款171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韩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83号原告张振华与被告韩哈日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3585.40元;3.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自2022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王海宝(又名海宝)、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955号原告红亮与被告王海宝、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668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5277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2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杨明华: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756号原告郭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连凯林:
本院在执行王军与连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王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国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929民初5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杨钢、闫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钢、闫红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王永和、王国英、贺粉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和、王国英、贺粉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张燕宇、康垒、陈春生、高云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宇、康垒、陈春生、高云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袁东方、冯新年、张丽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东方、冯新年、张丽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刘永峰、王梅梅、焦招元、刘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峰、王梅梅、焦招元、刘秀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王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建青诉被告贺昭、杨森、王俊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俊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4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王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诉被告贺昭、杨森、王俊峰及第三人李喜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俊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4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王忠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包头市金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存在、刘埃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金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存在、刘埃凤、贾翠平、贾雪莹、刘会文、郝秀珍、贾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梁天兰、郝志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天兰、郝志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7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徐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斌与被告徐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
王昭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昝学君与被告王昭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倪兴辉、倪灵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广进与被告倪兴辉、倪灵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范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雪峰与被告乔心爱、范志刚、魏建东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