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金虎: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旗巨隆汽车配件专卖店申请执行柴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朱桂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二连浩特市天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桂英、二连浩特市金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王君、李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原创香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君、李成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孟和吉日嘎拉、额日丁其木格:
本院受理达朝鲁门诉孟和吉日嘎拉、额日丁其木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27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和吉日嘎拉、额日丁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达朝鲁门给付29500元;二、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和吉日嘎拉,额日丁其木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对李利霞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胡俊芳:
本院对马小俊诉胡俊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闫振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臣诉被告闫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振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李景臣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数额和期限:从2016年11月6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6281.81元(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其余利息从2022年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景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闫振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钮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高蒙清诉被告钮素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吴三身:
本院受理原告仵宗成与被告吴三身、叶万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李瑞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马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诉被告王贵云、马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云、被告马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永刚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10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陈俊来、袁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来、袁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来、袁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194811元,并从2021年2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邬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明诉被告邬永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原告宋晓明工程款12600元。二、驳回原告宋晓明请求被告邬永强支付租赁费27009.96元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王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杨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安燕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安燕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郝润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郝润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2日
杨子宜:
本院受理闫峰、刘二莲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4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何文利:
本院受理王瑞锋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0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吕军:
本院受理赵秀军、杨为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刘国江、内蒙古中北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祥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1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段梦瑶、王文光:
本院受理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段梦瑶、王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温鹏:
本院受理杨帆与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邵振飞:
本院受理汪德国与邵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刘明:
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刘凤军:
本院受理赵淑香与刘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苏都布仁:
本院受理张雪松与苏都布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苏都布仁:
本院受理张雪松与苏都布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赵俊杰:
本院受理田永杰与赵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包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龙诉被告包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包小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张伟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正诉被告董哈萨、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伟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
包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梅泽峰诉被告包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包小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