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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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2

我区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刘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4月13日下午,我区召开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1年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情况和2022年重点工作,以及2021年度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深圳某知名净水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名义与包头市石拐区农牧林水局签订了价值268万元的净水设备工程项目。刘某未征得合同甲方及中标方同意情况下,为谋取巨大利益,私自将低价品牌的净水设备贴上深圳知名注册商标,私自伪造乙方中标企业公章,伪造乙方合法代理人身份证明,冒充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将低价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净水设备安装在工程项目指定的设备安装点,非法获利65万元。

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2021年3月,该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

被告人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未经“转龙”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假冒“转龙”牌典雅鹿王酒的设备及部分原材料,制作假冒“转龙”牌典雅鹿王酒。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假冒注册商品的市场价值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等因素,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转龙液”酒在包头乃至西北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擅自制作、销售假冒“转龙”酒的行为,不仅会对“转龙”酒业商誉造成损害,更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危害。近年来,包头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严厉打击食药环领域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不断打造公平、透明、开放、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包头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1年4月29日,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乌兰浩特市农医生农资经销处刘某销售的“翼博云天化肥”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一案进行调查。经查,“翼博云天化肥”的生产厂家为黑龙江中亚大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未向黑龙江中亚大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乌兰浩特农医生农资经销处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上述产品使用的商标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7.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兰浩特市农医生农资经销处刘某侵犯“云天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请求人内蒙古万琪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的发明专利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382197.0。涉案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1年7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色连二矿使用的电缆车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2021年9月27日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材料。2021年9月30日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处理。经审理,被请求人使用的电缆车均是从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院购进,在与生产厂家对接的过程中,生产厂家承认所生产的产品存在侵权的事实。2021年11月16日,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0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以简易灵活方式解决问题,积极化解专利侵权纠纷,对今后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年9月3日,呼和浩特海关隶属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邮递物品监管现场,海关关员在对1票寄往境外的邮件进行检查时发现异常,经现场开拆,在邮件内发现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口罩300只,外观属于2020年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的同款口罩,侵犯了在海关总署备案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该邮件邮寄正值2020年东京残奥运会举办期间,申报品名为口罩,系同期邮寄较多的日常医疗卫生用品,意图通过模糊申报减少关注。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侵权物品进行没收处理。

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海关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第27851789号图形商标是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在活羊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

2021年9月26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收到调查函,对当事人锡林郭勒盟草原蒙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冷藏库内存放有“草原羊”羊腿等四款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图形商标。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认定,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未向当事人授权使用该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草原蒙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620924号“丰镇月饼”是丰镇市月饼行业协会在方便食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

2021年9月16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内蒙古云瑞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于2021年8月21日开始生产慕粒奥丰镇月饼,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丰镇月饼”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云瑞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丰镇月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T2021001号“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登记的特殊标志,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9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8月12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广告数据运行平台”对当事人内蒙古朵日纳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识”进行主题为“美好农场喊你来打卡”的商业宣传推广活动。认定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例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对本地区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内蒙古朵日纳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特殊标志案

原告康丕耀创作完成《包头赋》。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水景墙上,擅自节选该作品,未注明来源及作者,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的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未证明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故依法酌定赔偿3万元。

本案是包头市首例辞赋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在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的同时,充分考虑辞赋类文字作品的创作难度、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影响力及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本案准确把握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及著作权内容,平衡作品创作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促进文化作品传播有重要意义。

康丕耀诉包头市新城亿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9年12月,某眼镜店因在其门头上使用“宝岛眼镜”字样被权利人诉至法院,该店经营者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更换店铺牌匾为不含‘宝岛’或与‘宝岛’近似字样,撤换店内带‘宝岛’或与‘宝岛’相近似标识”。2020年10月,权利人发现该店经营者史某将原眼镜店注销后成立了宝鸟眼镜店,并在店招门头上继续使用“宝岛”进行经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明知在门头上使用“宝岛”字样经营眼镜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仍注册新的经营主体并继续使用“宝岛”作为门头,其主观恶意明显,依照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两倍判决宝鸟眼镜店赔偿权利人5万元。

本案是呼和浩特市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对依法提高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宝鸟眼镜店侵害“宝岛眼镜”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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