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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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0

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4月1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标志性成果”,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市中院认真落实“大讨论活动”的各项要求,立足审判职能,打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组合拳”,形成了诉讼费主动及时退、民事审判繁简分流改革、涉企长期未审执结案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破产办案指引手册》编印等十项便民利企标志性成果,服务保障首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据悉,呼和浩特市中院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新时期首府法院的重点工作推进。下一步,呼和浩特市中院将在总结“大讨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从主要矛盾、重点工作、根本问题出发,制定并落实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形成更有针对性成效的呼和浩特特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工作模式,为进一步激发首府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对标全国一流水平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诉前调解挺在前 及时解纷促和谐内蒙古H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内蒙古H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集团)是一家大型民营集团公司,经营范围覆盖能源、运输、制造等诸多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多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2021年3月,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Z银行)通过市场主体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请求H集团及其控股的9家子公司共同偿还金融借款本息共计9.912亿余元,H集团两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过程】

呼市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牵涉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重主体,包含公司内部、外部双重关系,且诉讼标的额较大,如无法妥善解决,对民营企业的经营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法院调解员积极主持各方当事人诉前调解,H集团表示,受疫情影响,近一年公司经营效益持续下降,且Z银行提出借款提前到期,更是加重了H集团的经营负担,双方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和偿还方式以及股东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调解员耐心与各方代理人沟通,指导各方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逐项重新计算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的金额,按照Z银行的诉讼请求,各方共同制定了有助于缓解H集团运营压力的分期还款计划,并且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各方一致认可H集团的一名股东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过多天的协商沟通和账目计算,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申请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重大金融纠纷系列案依法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两级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就本案而言,诉前化解涉企重大金融借款纠纷,帮助企业平稳渡过难关,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司法保障职能和责任担当。本案的处理回应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司法的要求,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高效化解金融类矛盾纠纷。

加大侵权打击力度 保护知产创新环境宝鸟眼镜店侵害“宝岛眼镜”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晶华宝岛公司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其中“宝岛眼镜”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1997年以来,“宝岛眼镜”在中国大陆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目前直营门店已达1200多家。

宝鸟眼镜店的经营者史某某,在2011年09月05日至2020年6月8日经营的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因侵害晶华宝岛公司商标权被晶华宝岛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起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6日,晶华宝岛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第1条明确约定:“乙方立即停止侵犯甲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15天内更换店铺牌匾为不含有‘宝岛’或与‘宝岛’近似的字样,撤换店内带‘宝岛’或与‘宝岛’相近似的标识”。和解协议签订同日,晶华宝岛公司就第一次维权诉讼提出撤诉。2020年10月21日,晶华宝岛公司经调查发现,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的经营者史某某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不但拒不履行该协议第1条约定,反而于2020年6月8日注销了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且同年6月12日成立了宝鸟眼镜店。其在宝鸟眼镜店的店招门头上持续使用“宝岛”字样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晶华宝岛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宝鸟眼镜店构成重复侵权并承担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

晶华宝岛公司诉宝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晶华宝岛公司请求判决宝鸟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晶华宝岛公司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其因重复侵害商标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呼市中院判决认为,晶华宝岛公司作为“宝岛”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对上述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宝鸟眼镜店的经营者史某某在签订和解协议后,明知在门头上使用“宝岛”字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仍注册新的经营主体、继续使用“宝岛”字样作为门头,其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宝鸟眼镜店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适用赔偿性惩罚制度,也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强有力举措。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警示侵权者,“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的做法不可取,违背诚信用的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短期获利,但终将得不偿失,本案的处理回应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司法的要求,具有典型意义。

繁简分流提质效 电子送达促便捷呼和浩特市某银行诉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韩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呼和浩特市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呼和浩特市某银行向韩某某贷款60万元,同时月底了相应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在呼和浩特市某银行依约向韩某某发放贷款后,韩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情形。呼和浩特市某银行以韩某某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其与韩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判令韩某某偿还其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款项。

【诉讼过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经立案庭繁简分流机制甄别筛选,在识别为简案后直接分配至专业金融审判团队予以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有效应用电子送达手段,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话及短信的形式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于8月9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于一周内即作出判决,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为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仅用时一月便依法高效审结本案。

【典型意义】

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仍然是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而案件繁简分流与信息化办案则是行之有效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方式。?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落实推进,可以实现司法资源配置整体优化,进一步释放效能,结合专业化审判的深度推广,可以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降低案件中各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同时,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耗时短,花费低,与日常接收短信基本无异,能让当事人实现足不出户收取法律文书,实现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

科技助力债务化解 破产企业涅槃重生内蒙古某玻璃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9142.5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914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玻璃深加工等。根据内蒙古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21年3月31日止,内蒙古某玻璃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一亿三千六百万元,负债总额为一亿六千三百万元,所有者权益为负两千七百万元,故而该公司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

【办理过程】

2021年7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经过管理人与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协商,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担保债权组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组织担保债权组于2021年9月3日对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进行表决,本次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2021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院裁定批准内蒙古某玻璃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呼和浩特市中院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将其视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职责,选派业务骨干,成立专业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该团队成立以来,着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水平建设,通过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约,实现破产案件办理系统化管理,平台化操作,全面实现破产办案全过程留痕,让破产案件坐上高速“云”列车。在优化营商环境大背景下,内蒙古某玻璃公司破产重整案的高效办结,回应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司法的要求,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让破产企业涅槃重生,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破产简易程序助力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呼和浩特某投资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呼市中院申请对其控股的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取得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股东呼和浩特某投资公司出资9千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股东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千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根据内蒙古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显示: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资产为21.5万元,负债为1036万元,公司净资产为负1014.5万元。

【办理过程】

2021年8月11日,呼市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2021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破产程序。10月20日,呼市中院裁定终结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与企业创立本为对立面,表面看起来虽充满了无奈与遗憾,但宏观而言对于社会资源及市场供求的重新调配与平衡却有着巨大的作用,企业破产作为最为重要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更是关乎营商环境的机制是否健全、运行是否健康的重要指标。

本案的妥善办结是呼市中院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的典型成果,通过繁简分流和府院联动的形式实现破产案件办理的降本增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也为办理其他“僵尸企业”清算案件提供了经验,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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