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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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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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方崇灯遗失呼和浩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2份。收据编号为0003688的多经质量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收据编号为0003687的多经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月15日因保管不善,遗失内蒙古司法厅2018年12月24日颁发的司法鉴定执业证书8本,名单如下:

芦同乐(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2)

贾建业(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3)

陈淑英(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4)

贾清华(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5)

周彦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6)

卜月胜(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7)

李世锦(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8)

孙丽(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号:150218050009)

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

2022年4月20日

■公告

被继承人闫伟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闫伟(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刘喜霞于2022年4月15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闫伟于2021年12月29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闫伟将其名下的个人财产【1、存于中国银行账户项下的相关财产权利,户名:闫伟,卡号:6217858400033577106,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人民公园支行;2、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项下的相关财产权利,户名:闫伟,账号:0424119980101178690,开户行:建行包头白云南路支行;3、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位于惠民新城D区2号楼2单元第4层407号的房屋壹套,建筑面积:57.39平方米】。在其去世后全部留给刘喜霞(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5707062424)个人所有。现闫伟已于2022年1月2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刘喜霞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刘喜霞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2年4月20日

■仲裁公告

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科电工程科学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414号。本案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9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现本会已恢复正常工作,特依法向你公司重新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6日14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仲裁公告

郑慧钧(身份证号150424197202060018):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苏振泉与你之间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442号。本案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9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现本会已恢复正常工作,特依法向你重新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6日15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公告

包头市商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王艳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64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至4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4月20日

■公告

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韩俊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达劳人仲字〔2022〕第6号),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韩俊平工资183400元。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达拉特旗文化科技大楼432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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