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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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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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杜娟:

本院受理孙芳申请执行何军、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2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雷春燕:

本院受理秦呼和与雷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李飞:

本院受理殷祯励与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程强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105执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小青: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方荣花: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方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巩海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巩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辉:

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飞:

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韩冬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105执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李彩彩: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彩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董长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全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董长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宝欠款14000元;二、被告董长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宝欠款2117.41元(14000元×0.037元÷365日×1492天,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三、驳回原告李全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全宝负担6元,由被告董长喜负担6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宏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喜全五金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喜全五金商店欠款4628元;二、被告王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喜全五金商店欠款利息1114.76元(4628元×0.037元÷365日×2376天,从2015年7月12日至2022年1月12日);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喜全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宏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朱修才:

本院受理魏勇刚与朱修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段在粉:

本院受理穆云凤与段在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力:

本院受理苏振业与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王继根、范艳琴:

本院受理庞福与王继根、范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韩岩:

本院受理宋晓云与韩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韩岩:

本院受理郭超凡与韩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尹利民: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众义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利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洪梅与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齐建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喜诉被告齐建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齐建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德涛诉被告马晓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晓磊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涛诉被告马晓磊、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晓磊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赵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淑玲与被告赵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李红: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883号原告张雅林诉被告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8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张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雅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瑞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7689号原告忠孝与被告王瑞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忠孝与王瑞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王瑞山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忠孝房屋租赁费及押金7800元;三、王瑞山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忠孝违约金780元;四、驳回忠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瑞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陈丽红: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702号原告张雅林诉被告陈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张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原告已预交),由张雅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高霞: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756号原告张雅林诉被告高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7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张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雅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李向南: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003号原告史可俊与被告李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胡艳清: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080号原告张翔与被告胡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445号原告王丽琴与被告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丽琴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建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吴桩子、内蒙古蒙胜建筑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志芳、汪林芳诉被告吴桩子、王春虎、内蒙古蒙胜建筑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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