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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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栋诉被告姚俊成、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曹霞霞、段颖韬:

本院受理王永春诉曹霞霞、段颖韬、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内蒙古众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白雅日吐诉周招波、内蒙古众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董永光、魏正光、萨日娜、姚建庭、马榕璐:

本院受理原告康伟慧、吴全喜、吉卫东、宁海清、海英、张强、杨海峰、高丽英、那钦、朱拉、德格吉日呼、许文精、额尔德木、哈斯额尔敦、胡华渊、赵洪哲、李忭君诉被告董永光、魏正光、萨日娜、姚建庭、马榕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上诉人董永光、萨日娜、姚建庭就(2019)内0105民初1023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张博禹、胡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禹、胡海燕、王丽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博禹、胡海燕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周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彭秀珍与被告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陈吉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黄润喜、刘军化、陈吉瑞赔偿原告彭秀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3010.51元,被告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彭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秀珍负担1473元,被告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陈吉瑞共同负担8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春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毕万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13696元(10000元×1.28%×107个月,2013年3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关尼玛: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海诉被告关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250元,本息合计16250元;2、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0.30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王德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51号原告齐英春诉被告王德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齐英春与被告王德志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齐英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张宝山、陈双全、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白雪:

本院受理原告崔翠玲与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包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

刘锁连、余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房俊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吴亚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魏东: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750号原告姚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19500元,本息共计3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6月6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魏东: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752号原告杨成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支付利息9750元,本息共计162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白敖其尔: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871号原告王德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90元,支付利息9225元,本息共计17415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朱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于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8日

韩丽艳、韩景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文学与被告韩丽艳、韩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丽艳、韩景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文学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6714.30元【(10000元×2%×12个月,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10000元×14.8%÷365天×1064天,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合计16714.3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高文学负担31元,由被告韩丽艳、韩景春负担2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丽艳、韩景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佟玉荣、齐振祥: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914号原告张玉良诉被告佟玉荣、齐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4000元,被告违约,按照本金还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史君: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洪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史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洪臣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史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洪臣借款利息13176元(10000元×0.02元×55个月,2016年1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10000元×0.0128元×17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并继续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0.0128元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史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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