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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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耀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刘耀峰、高志宵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主要内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丽水山城小区12号楼6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查封)、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卢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高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唐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杨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崔世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徐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张椿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晓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于二钱、李润锁、王香梨: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及贾秀英、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闫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忠与被告贺娟娟、党文仙、闫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于二钱、李润锁、王香梨: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贾秀英、张伟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辰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玉刚与被上诉人孟雪飞、呼和浩特市辰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于恩泽: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晶与被上诉人董博瑄、原审被告于恩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1836号],现依法向于恩泽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杨树青: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81号原告卜银在诉被告杨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王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孔宪伟: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春与被告孔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雄、张灵、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1号,现依法向张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钧、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钧、李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张钧、李慧偿还原告从2011年5月24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21667元(按照月息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12106元;从2021年6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张钧、李慧承担(以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基准,即年利率15.4%计算),本息合计33377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2022)内0602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22)内0602民初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刘睿浩: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明诉被告赵建军、第三人刘睿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赵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永明欠款1567500元。案件受理费18907.5元,由被告赵建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张雄、张霞:

本院在执行滕明普申请执行张雄、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李军民、李小琴对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维邦奥林花园A区8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证号:117107)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张雄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维邦奥林花园A区8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产权证号:117107)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三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74000元及利息10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位于东胜区多元化矛盾化解指挥中心的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郭永清、任云仙、张振华: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张国军、闫永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兰天全、王贵英、马红飞、兰天云、范军、武德虎: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兰智慧、贺相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尚国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的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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