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富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达富白乙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胡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利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嘉佳和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1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刘全:
本院受理原告贾晓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刘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贾晓敏1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全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刘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小光、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董少宁诉被告夏涛、张小光、春梅、内蒙古国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功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祥荣恒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张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祥荣恒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物业费11352.96元;二、被告张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祥荣恒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二次垃圾转运费567.65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祥荣恒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祥荣恒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张功平负担98元;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张功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国富、王玉新、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平、呼和浩特市安达电梯经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富、吕建强、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玉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薛先锋、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举诉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段东生、薛先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杜举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四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万元,请求四被告退还原告4栋砖混楼工程保证金10万元,总计30万元,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
张贵义:
本院受理原告孙贵珍诉被告张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贵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孙贵珍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驳回原告孙贵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张贵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陈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何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管丽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丰雨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李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彭文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李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22)内7101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20日
刘阿茹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刘立洪、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立洪支付原告租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刘立洪支付按欠付金额500000元为本金,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1月8日已产生利息28233元,2021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利息另行计算。3、判令被告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刘阿茹娜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张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杨争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杨争气、张艳荣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第26栋3单元1402号房屋,本院作出(2021)内0121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杨争气、张艳荣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第26栋3单元1402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韩文敏(150102197103073089):
本院受理刘靖申请宣告韩文敏死亡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作出(2021)内0102民特96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被申请人韩文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