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对《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以便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TM 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ht t p://www.ybs.gov.cn/bs dt/ t z gg/202204/t 20220412_1771460. ht m l)。
二、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电话联系,前往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查阅纸质报告书。
联系人:李东阳
电话:15248663665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征求意见的公参范围为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水泉村、兴隆洼、南洼、马林镇等村内的常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价范围外的群众也可提出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点击下载)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意见表,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也可直接交至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
联系人:李东阳
电话:15248663665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为自本公示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利安隆(内蒙古)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法院公告
吴勿力吉仓、韩海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40.84,合计32340.84元;2、判令二被告自2022年1月25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65%的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1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