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2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审计服务费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利息148853元(从2018年6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活期贷款利率4.3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共计1249天,且利息继续计算至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水岸小镇H区工程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为结算审计,基建审计费为300万元,并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2018年3月30日,原告出具了水岸小镇二区(H区)《竣工结算审核书》并已交接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100万元审计费未支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贾英:

关于宋晓飞申请执行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贾英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13号楼甲单元5层中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网络拍卖贾英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13号楼甲单元5层中户的房屋,现评估价格为736668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62616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4000元。现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964号拍卖裁定书及上述房产评估报告内新广房估字【2021】第0400号评估报告。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 (网址为:ht t p://s f. t a oba o.com/0471/0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公路工程专修学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公路工程专修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宝祥、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宝祥、梅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满贵98740.54元;二、驳回原告李满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满贵负担1076元,被告宝祥、梅兰负担113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宝祥、梅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托雅桑德拉诉被告双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经审理,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原告乌日托亚桑德拉申请对乌日托雅桑德拉(旅行证号T01451408)与被告双喜是否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3日后本案将移送本院司法鉴定中心进入鉴定程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杜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海旺诉被告王成相、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白金巴、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侯利冬诉被告白金巴、张宏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金巴、张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侯利冬款项49000元;二、驳回原告侯利冬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郝乐:

本院受理原告吉运集团乌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诉被告武引弟、郝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吉运集团乌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9000元,共计39000元;3、请求判令郝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薛永强、刘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贾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黄德香、陈金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出借人黄新涛的继承人黄伟、黄德香、陈金奎借款131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贾文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茂坤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宝宝诉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茂坤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和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321号】一案中,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 ed6031eca 712445a 8166f 6b146473f 9d)、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 j dbdbus i nes s hous e2021042100058)、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询号:2021042100240346)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庆海商场3层1号房屋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811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巴图: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燕、呼和浩特市金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恢590号】一案中,异议人呼和浩特市金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e83a f 983b6a 14a 27a a dde6e0756272e7)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呼和浩特市金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韩燕: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巴图、呼和浩特市金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恢590号】一案中,异议人呼和浩特市金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询号: e83a f 983b6a 14a 27a a dde6e0756272e7)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呼和浩特市金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梁明辉与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杨峰:

本院受理许银龙与杨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李秀峰:

本院受理云冬青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雨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17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冀忠厚: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陈建平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三成诉杨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包头市和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杨忠、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和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杨忠、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