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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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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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凤诉被告孙德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2022)内0826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刘平平、孟成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被告刘平平、孟成海、刘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自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田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于泽辉诉被告田宏亮承揽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秀清、张文官: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秀清、张文官、葛掌权、马志强、巩惠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6号,现依法向王秀清、张文官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孟庆超、杨金惠: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庆超、杨金惠、张玲玲、李月成结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张付宽、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张付宽、魏喜叶、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5号,现依法向张付宽、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张付宽: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魏喜叶、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张付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4号,现依法向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张付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长青、云丽莎、王文贵、张付宽: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长青、云丽莎、魏喜叶、王文贵、张付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6号,现依法向王长青、云丽莎、王文贵、张付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雄、张灵、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1号,现依法向张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马国栓: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祥发钢材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冯燕乐:

本院受理原告蔚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海、杜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曲进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韩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海龙、被告韩宏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张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利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高达胡白乙拉、代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986.25元,利息3575.42元,合计23561.67元;2、判令二被告自2022年1月25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李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25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3150元,以上合计5650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2月21日开始以月息1.5%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48号原告代立民与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三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代立民与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之间于2013年1月23日签订的金额为26000元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立民借款本金20000元;三、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代立民自2014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代立民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驳回原告代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刘成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利息8086元(26000元×1.5%×20个月零21天,2020年4月29日至2022年1月21日),本息合计34086元;2、2022年1月21日以后利息以26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1.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邢宝强、李风娟:

原告杨绍华与被告邢宝强、李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宝强、李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绍华借款109000元,利息21952.6元,本息合计130952.6元;二、被告邢宝强、李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绍华自2022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2元,由原告杨绍华负担72元,由被告邢宝强、李风娟负担29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邢宝强、李风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卢新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郭宽:

关于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4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42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42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宽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 6217 3700 8010 1128 328);(2022)内0602执42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郭宽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 6217 3700 8010 1128 328)账户内存款762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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