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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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泰信荣(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武好好: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平诉被告武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好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凤平借款本金28000元,违约金8462元;二、驳回原告陈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贾鹏利:

本院受理原告冀利明诉被告贾鹏利、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拾万元和利息叁万陆仟捌佰元,合计:壹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第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3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秦洋: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冬诉被告秦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从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18个月)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截至2022年1月1日(17个月),应支付利息11563元,本息合计:31563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2)内0102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代文飞:

本院受理原告吕琦诉被告代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琦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030元及利息505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魏庆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春诉被告魏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庆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晓春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75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1月15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敖敦: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海军申请执行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哈斯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向东与你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20层20028号的房屋,该房屋经二次网络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768564元,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补齐差价以物抵债接收该房屋。作为房屋共有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贷款25618.7元后剩余拍卖款358663.30元,经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未果,现公告通知尽快前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巴音娜:

本院在执行杨沙仁高娃申请执行巴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6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巴音娜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中央路一号街坊玫瑰家园10号楼1单元502室(产权证号: 109021310443)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杨沙仁高娃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杨沙仁高娃时起转移;二、申请人杨沙仁高娃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马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8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9日物业管理费717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按物业法相关规定按日工资的千分之三缴滞纳金48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97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张先桃:

本院执行的温银小与被执行人张先桃、王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恢3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先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7号街坊区一中小区5号楼1层57(合同编号:2013-0006138)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温银小抵顶本案案件款89841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温银小时起转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李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玉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8600元;二、被告李玉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5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3月11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玉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张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张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13300元;二、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欠款133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包永成: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明与被告包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永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高晓明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于金山、韩春红(别名韩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柏月华与被告于金山、韩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金山、韩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柏月华借款本息合计24000元;二、被告于金山、韩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柏月华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600元(20000元×0.005元×46个月);三、被告于金山、韩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柏月华2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金山、韩春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于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忠与被告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国忠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孙志国、孟秀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秋平与被告孙志国、孟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秋平借款11600元,利息2495.29元[(11600元×年利率6%×2017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1875.33元)+(11600元×年利率3.7%×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2日=619.96元)],本息合计14095.29元;二、驳回原告包秋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75元,由原告包秋平负担145元,由被告孙志国负担2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梁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鲍宝柱与被告梁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宝柱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746.67(5000元×年利率24%×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10746.67元;二、被告梁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宝柱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20元,由原告鲍宝柱负担20元,由被告梁淑芳负担100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王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艳与被告王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侯淑艳欠款2550元(4550元-2000元);二、驳回原告侯淑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晓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包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那天宇与被告包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银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那天宇借款77850元;二、驳回原告那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74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银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爱琴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杨爱琴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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