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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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吕燕燕、王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吕燕燕、王海龙、原审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闫冬、边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闫冬、边静、原审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桂英诉你公司、与第三人冯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徐桂英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徐桂英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土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三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04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74000元及利息10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胡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利君诉被告胡喜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赵香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4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边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香莲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08年8月28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边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香莲借款本金208000元及2021年7月19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21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边晓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韩文华诉你公司及贾志强、文海成、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文海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文华工程款22359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2359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文海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文华鉴定费5000元。三、被告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韩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4元,由被告文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孙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兴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秀英、赵鹏、王丽、巴彦淖尔市通正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按照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与联系方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但你公司并未接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红蕾、韩光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红蕾、韩光光、原审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吴永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雪峰与被上诉人丁志敏,原审被告吴永军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5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石拐区和种生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王文军、陆玉龙、王文光、孙晓燕、陆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拐区和种生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王文军、陆玉龙、王文光、孙晓燕、陆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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