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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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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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岩:

本院受理原告张醉娇诉被告孙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张丽英、曹晓丽、曹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宏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申迎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孔庆国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继盛、王汇利、王美翠、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继盛、王汇利、王美翠、杨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102民初27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继盛、王汇利、王美翠、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继盛、王汇利、王美翠、杨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102民初27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刘瑞民:

本院受理原告吕芳、李靖、李克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李跃雄:

本院受理原告霍兵诉你、李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杜建华、张真理、梁德元、郭军、杨明祥、撖小利、沙日娜、武艳彬、鄂尔多斯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建华、张真理、宋卫国、梁德元、樊志刚、杜建国、余生文、郭军、杨明祥、撖小利、沙日娜、武艳彬、鄂尔多斯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屈海军、李海斌、呼广俊、黄智、安军平、王利雄、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珍、吕利军、范冰峰、屈海军、李海斌、郭治飞、高杰、陈淑琴、呼广俊、黄智、安军平、张良、内蒙古利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雄、姚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玉龙、张玉表、郝智胜、张秀梅、张玉梅、高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6713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苏军、李红丽、王文、张继伟、杨文珍、张永、白雄祥、杨志升、王留锁、刘生才、闫丽英、白利军、牛永发、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欠息1749860.6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鄂尔多斯市双康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军、屈浩田、张雍、王海龙、樊志刚、王建岗、肖霞、乌审旗霞晖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梅、张耘、段海权、郝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122473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关军、关霞、张文英、薛文海、张建军、杨占斌、贺海军、丁文明、杨耀光、关海军、关和平、齐智飞、关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珠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珠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石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光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曾光桂与被告石瑞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光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毛俊枝:

本院受理原告左云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左云贵与被告毛俊枝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云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领航菌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刚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王继平、张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珍与被告王继平、张爱萍、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王瑞珍偿还借款本金12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海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94元、保全费4870元,由被告王继平、刘海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杨瑞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云申请执行杨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70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杨海牛: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源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海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源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柴油款1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越玺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陈俐硖、孙凯、陈俪坪: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生诉被告陈俐硖、孙凯、第三人陈俪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030666.37元,(月利率2%计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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