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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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搏:

本院受理张亮诉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张亮对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移送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洪连胜、杨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杰诉被告洪连胜、杨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502民初5917号诉讼保全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金华、司秀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华、司秀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李英东、刘圆圆:

本院受理(2018)内0502行初25号原告侯丽华不服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刚与被告梁学敏、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学敏欠原告陈利刚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陈利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4700元,由被告梁学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0826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梁学敏、蔡春梅: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学敏、蔡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学敏、蔡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全金889934.2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6.2‰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梁学敏、蔡春梅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被告梁学敏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街建筑面积626.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21101408号,他项权利证号为蒙房他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41403027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88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16788元由被告梁学敏、蔡春梅负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

董拴柱:

本院受理原告巩瑞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

白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郄建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

董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祁长在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董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祁长在代董金柱偿还胡九斤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8500元,两项合计23500元。二、由被告董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祁长在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

准格尔旗圣轩制砖有限责任公司、葛建民:

本院受理刘旺军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6)内06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22执22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孟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保诉孟晓莉、张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晓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玉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年利率按照6%计算。)二、被告张继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孟晓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纳日松法庭领取判决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赖青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6954元,并支付利息1209.99元(6954元×0.006×29个月),共计8163.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牛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8838元,并支付利息1537.81元(8838元×0.006×29个月),共计1037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徐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7800元,并支付利息1764.36元(7800元×0.0078×29个月),共计9564.36元;2.要求被告从2018年8月2日以本金78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78元利息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18874元,并支付利息1793.03元(18874元×0.005×19个月),共计20667.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关香花:

本院受理原告潘萨日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400元(20000元×0.02元×56个月,2013年12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共计42400元;2.2018年8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柏伟林: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王巴力格希、包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34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包宝山、李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2.并结清2017年11月26日到清偿日为止利息,按银行存款利息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牛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外债25万元平均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吴初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初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宝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6200元;二、被告吴初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宝成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初古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包永安、包巴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包东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永安、包巴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东生借款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安、包巴力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宋振清、贾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崔连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振清、贾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连山借款本金人民币2280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振清、贾月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苏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18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月利息2分5厘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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