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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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哲诉被告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学敏、董朝德、第三人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宋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江诉宋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79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冯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3000元,并从2017年3月17日开始按月利率2分计息,直至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樊埃喜:

本院受理刘海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杰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李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徐杨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宁、杨静、贾永平、何生明、张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永平、马宁、杨静、何生明、张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227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生明、张小梅、马宁、杨静、贾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世民、韩淑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占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张世民、韩淑凤立即偿还原告王占湖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1487.00元,公告费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87.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王淑梅:

本院受理的任海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刘桂侠:

本院受理的李玉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布格: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诉你及包峰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4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陈来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永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4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计林诉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2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购房款224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14%(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8年6月25日违约金损失105291.45元。以上两项请求中本金与违约金合计329291.45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4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特木日巴根(特木乐)、满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雅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曾格仁钦: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8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王继平、张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珍与被告王继平、张爱萍、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王瑞珍偿还借款本金12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海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94元、保全费4870元,由被告王继平、刘海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孟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林生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921执209号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20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孟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921执118号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11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孟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921执192号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192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艳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可心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可心3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贺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王霞与被告贺斌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徐良、王梅:

本院执行袁巧仙与徐良、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们而且电话打不通,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3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刘晓霞:

本院执行刘树清与刘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不上你,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1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徐良、王梅:

本院执行张平与徐良、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们而且电话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3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高永飞、杨利琴:

本院执行武小兵与高永飞、杨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们而且电话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4)达法执字第020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郝玉蛇、郭金梅:

本院执行李文智与崔升明、张永、郝玉蛇、郭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们而且电话拒接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9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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