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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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宇鹏、刘巧霞:

本院执行张永强与刘宇鹏与刘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们而且电话打不通,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6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王平:

本院执行乔建军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而且电话打不通,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0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赵宏亮:

关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厚厚、巩留命、杜全在、张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8)内0121执3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厚厚已故,你法定继承赵厚厚名下所有的财产,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赵厚厚名下房产三套,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三间房村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84011000145号、蒙A-01-14010129号)及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蒙房权证土默特左旗字第184031400180号)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 2018年11月9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赵国珍、张春莲:

原告李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李勇斌申请保全,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国珍、张春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勇斌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赵国珍、张春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勇斌借款的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赵国珍、张春莲负担,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赵国珍、张春莲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国珍、张春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江诉光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79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崔红伟、梁日梅:

本院受理原告耿艳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红伟、梁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共同偿还原告耿艳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元;二、被告崔红伟、梁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耿艳玲以借款本金1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周那日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200元、利息3192元,并给付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至本息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吴丹丹、彭德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丽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两份。原告请求判令:一、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我替二人偿还的借款本息360000元;二、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18年7月5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时止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刘轶臣、李金华: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22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轶臣、李金华、白同柱、齐凤英、王长河、兰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轶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8日的利息7642.8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8日),并就2018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结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被告白同柱、齐凤英、王长河、兰春梅对被告刘轶臣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王留柱、革命: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李海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振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裴香婷(2009年12月20日出生)、裴香玉(2012年10月9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每人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婚生两女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海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许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我装潢材料及工费1500元,给付利息553元,合计20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巴音那木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巴音那木拉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给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巴音那木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唐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元、利息4320元,本息合计18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吴德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德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欠款本金人民币6700元、利息2672.5元(3800元×2%×22个月,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4月12日+2900元×0.015%×23个月,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息合计937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包青林、谢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董双喜、付喜平、关乌力吉巴乙尔、孔得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青林、谢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董双喜、付喜平、关乌力吉巴乙尔、孔得全担保债权本金人民币16764.62元及利息213.28元,合计16997.90元,及以未偿还的担保债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978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董双喜、付喜平、关乌力吉巴乙尔、孔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商国元、王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商国元、王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共同偿还原告高玉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张明、王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明、王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贵友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的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至债务实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贵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117640元,合计31764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贵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丁亮:

本院受理原告贾殿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贾殿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8700元(10000元×1.5%×26个月,2016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 20000元×1.5%×16个月,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22日),合计38700元;二、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贾殿君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徐枫桐、白海丹、徐凤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枫桐、白海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德丰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39000元;二、被告徐枫桐、白海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李德丰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徐凤生对被告徐枫桐、白海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董绪龙、王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那天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那天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二、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那天侠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那天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谢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吴德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查干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德财担保债权1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15000元;二、被告谢查干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德财以未偿还的担保债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韩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杨领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杨领兄与被告韩胡格吉乐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韩敖日格乐(2002年8月23日出生)由被告韩胡格吉乐吐抚养,原告杨领兄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从2018年8月份开始给付,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给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杨领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李志华、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丽与你们及被告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72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李慧丽撤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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