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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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霞: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李治荣、高春梅、高霞、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治荣、高霞、高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飞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7133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1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跑鸟生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诚信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诚信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书》合同;二、返还购房款451572元,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返还购房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起诉日7万元);三、赔偿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费等损失177368元;四、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451572元;五、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诉讼标的合计1150512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友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查方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官亮与被告查方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查方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官亮退还保证金160000元;二、被告查方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官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64元及后续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元,由被告负担35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郭飞: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慧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飞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郭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任翔宇:

本院受理原告田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任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任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强偿还借款利息21195.18元,并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自2021年10月30日始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翔宇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任翔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波: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胡波所有的蒙A896EJ号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贺珍:

本院受理原告姚生宇诉被告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生宇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275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2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苏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霞诉被告苏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英霞返还47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费607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静与被告李岩、王雯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原告杨海静2045元;二、被告王雯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原告杨海静10045元;三、驳回原告杨海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孙丽霞: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晓惠、明桂芳诉被告孙丽霞、刘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玉芳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79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裁定内容为:驳回被告刘玉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刘玉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丁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一村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228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爱平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丁爱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连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被告连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闫冬:

本院受理原告孙林诉被告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闫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305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孙林负担69元,由被告闫冬负担40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佟长荣: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23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装潢商店与被告佟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欠款本金4210元,支付利息3502元,本息合计7712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包扎那: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07号原告包长青与被告包扎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尾欠款1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515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0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0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罗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罗瑞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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